第三章 考 核
第九条 农业部制定统一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培训考核大纲、考核办法。
第十条 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培训、考试和监理证核发。
第十一条 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负责编制培训教材,组织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师资培训。
第十二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组织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更新业务知识、提高工作能力。
第四章 证 件
第十三条 监理证式样和规格按农业行业标准执行,由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组织制作、核发、审验。
第十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申请办理监理证应当填写《农机安全监理证审批表》(见附表),经本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核同意后,逐级报至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查。
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农机监理人员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 考试员、检验员、事故处理员所持监理证,每4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工作考核情况、违法违纪或重大工作过失情况等。
第十六条 持证人应妥善保管监理证,不得损毁或者转借他人。监理证遗失的,应及时向发证机构申请补证;监理证严重损坏或者载明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发证机构申请换证,发证机构在办理换证时收回原证件。
第十七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收回监理证,并逐级上缴发证机构注销:
(一)调离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
(二)辞去公职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三)审验不合格的。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标志、持证上岗,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第十九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规发放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二)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农业机械驾驶证;
(三)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农机事故;
(四)不公正处理农机事故;
(五)违法扣留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六)依法收取农机监理费或实施罚款时,不开具统一收费或罚没票据;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八)推诿刁难、态度恶劣;
(九)伪造、变造、倒卖牌证;
(十)不履行农机安全监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有第(一)、(二)、(三)、(四)、(十)项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并吊销监理证;有第(五)、(六)、(七)、(八)项行为,予以吊销监理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第(九)项行为,涉嫌犯罪的,吊销监理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遇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况,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监督,定期了解辖区内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变动情况,对在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1月13日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颁布的《农机监理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