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各类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高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坚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纳入学校目标责任管理体系。
第二章 消防组织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应当落实层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层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由学校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各司其职。学校防火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学校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层级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其他工作统筹安排,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与岗位消防安全员,明确其消防安全责任;
(五)制定《学校消防灭火救援预案》,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规程;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
(六)组织防火自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七)大专院校应组建义务消防队;
第三章 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 学校宜设置消防宣传专栏、消防宣传公益广告牌等固定消防宣传设施,并通过印发宣传手册、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举办消防冬夏令营、知识讲座、竞赛、消防运动会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 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工作程序及操作规程;
(二)组织分析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隐患、存在的火灾危险性和研究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以及预防火灾、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 学校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责任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条 学校应设立兼职消防教师,专门负责对在校师生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兼职消防教师按在校生每1000名设立1名的比例设置。
第十一条 认真组织消防安全教育活动,保证消防安全教育进课堂,保证每学年的两节安全教育课中有消防知识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