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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应接触即检,不以接触水平界定

作者:ZEn.Zhang  
评论:  更新日期:2026年02月28日  ♡ 收藏本页

在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技改等建设项目的试运行阶段,为企业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过程中,我们经常听到一些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提出这样的疑问或想法:“现在还在试运行,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检测结果出来,看看哪些岗位的检测结果超过了行动水平,我们再安排那些岗位的工人去体检,这样既省钱又精准,不行吗?”更有甚者,未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已经安排上岗,但在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过程中检测结果低于行动水平(如噪声强度低于80dB),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会说:“我们这些岗位检测这么低,不属于接害岗位,我们就不安排职业健康体检,这是符合GBZ188中体检人员范围界定的”。

答案是:绝对不行!这种做法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违法行为。将“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与“控制效果评价”的检测结果进行捆绑,是对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律程序的严重误解。本文将从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出发,为您厘清这一核心问题。

在闲余时间制作了一篇上岗前“接触必检”的PPT,不足之处请多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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