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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安全联合监管监察工作的思考

作者:罗晓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2月26日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为2020年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奋斗的要求,农村扶贫信用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及各类企业等社会市场主体不断增多,截止2017年9月,全国实有企业总量达到了2907.23万户,注册资本(金)总额达274.31万亿元。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仅仅依靠政府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到企业逐一走访开展安全监察的传统监管方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各部门联合监管监察工作方式已经成为新的监管趋势。

 

2014年年底新《安全生产法》出台,并新增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一章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一章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一章第九条)”等法律条文。新的法规对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做出了更具体的要求:一是从纵向监管监察系统来说,要形成国家、省、市、区(县)、乡(镇)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齐抓共管多级覆盖合力的安全监察机制,实现安全监管纵向到底;二是从横向监管监察系统来说,要形成各行业主管职能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各职工、各行业组织和各社会媒体团体合力的多维度监督的安全监察形势,实现安全监督横向到边。通过纵横合力,织牢安全监督监察的监管网,无疑是可以实现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等要求的目标的。

然而,要完成这一目标仍面临着各项困难:一是各部门职能职责不同,在实际监管监察中该如何协调联合,以避免出现对某一企业重复监管或是对部分小微企业疏于监管等监管监察覆盖力度不平衡现象;二是政府安全监管人员人次有限,如何实现高效地去监管到各市场主体,如何达到安全监管“全覆盖”要求;三是在整个安全监管网络中,涉及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职能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各职工、各行业组织和各社会媒体团体等多维主体,如何有条理有效地实现各社会团体信息对称,如何实现每一次监管监察工作都高效完成,如何确保该块行政资源能得到最大程度利用等。

面对这些问题,要实现社会安全发展,做好安全联合监管监察,需要以联合监察为着力点,织牢安全监管监察体系,依托体系机制加强各主体信息沟通协调,最大程度利用好社会安全监督监管资源。

做好安全联合监管监察,织牢安全监管监察网络是根本。做好安全联合监管监察,需要依托科学规范的安全监管监察网络。构建好安全监管监察网络,一方面可以从划分安全监管网格,形成省、市、区(县)、乡(镇)办事处及村支两委等辖区地域精细化全覆盖的安全监管网格格局;另一方面可以根据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职能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各职工、各行业组织和各社会媒体团体等多维主体职能职责明确各主体在安全监督监管中的职能分工,形成专业安委会等协调职能机构,实现每一块职能职责均有工作牵头落实主体。

做好安全联合监管监察,明确管理方式是关键。由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涉及主体广、人员多,不仅包括政府职能部门,也包括各行业组织和各社会媒体团体,更包括各社会人员及企业职工。因此要实现规范联合监管,需严格管理体系,明确各机构、团体、协调机构、人员等工作职能职责,明确各部门、组织、团体、个人等的工作要求,以规范监察流程、加强监察力度为抓手,以高效利用好安全监察行政资源为着力点,实现安全生产高效监管监察。

做好安全联合监管监察,形成有序的联合监察机制是保障。联合监管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工作开展,实现监察资源最大化利用:一是可以充分利用当前正在开发运行的各类“安全云”等大数据资源,各监察主体在系统平台上实时共享执法监察、隐患排查及安全举报等资源,及时交流互换安全工作信息(图中以依托大数据,实现执法信息共享为例),形成联合监管体制,杜绝重复监察监管现象;二是通过各专业安全委员会等协调机构牵头,总体协调辖区各主体监管监察覆盖面及覆盖力度,为各部门联合执法做好协调工作;三是依托专家库及辖区安全生产协会制定安全检查表、安全检查手册等学习资料进一步指导提升安全监察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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