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31日下午16时26分许,来宾市兴宾区河西街道某宾馆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事故。为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查清事故性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区政府办、区应急局、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局、区总工会组成的来宾市顺联电器服务有限公司“8·31”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各项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初步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8月30日,宾馆老板龙*到来宾市顺联电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联公司),向顺联公司老板丁*声提出购买两台二手空调,用以替换宾馆四楼两台不能制冷的空调,丁*声带龙*至顺联公司门面仓库选定二手空调后,约定近期上门帮安装。当天顺联公司前台信息员按照顺联公司派单惯例将该单分派给黄*元(死者)。2023年8月31日,黄*元根据单子要求,至顺联公司将宾馆老板龙*选定的两台二手空调装车,于上午10时许拉至河西街道宾馆,并准备着手安装。宾馆老板龙*将黄*元带到四楼需安装空调的两间客房后,留下黄*元自行安装便下楼至宾馆前台,临近中午午餐时间,黄*元安装好宾馆四楼北面客房空调后,龙*叫其一起吃了午餐,午餐结束后,黄*元继续上宾馆四楼中段客房安装第二台空调,龙*在宾馆前台忙至16时左右,空闲后到一楼楼梯口向黄*元喊话询问空调安装情况,未见黄*元回应后上至四楼寻找,随即发现黄*元已坠落到宾馆与隔壁私人民房楼层之间一楼夹缝处。
(二)事故现场情况。
宾馆坐北朝南,宾馆东西两面墙体与隔壁民房楼均存在30-70厘米不等夹缝,其中宾馆西面夹缝约70厘米,东面夹缝约30厘米,黄*元坠楼掉落处为西面夹缝一楼地基面木板散放处。宾馆西面民房楼为三层砖混结构,宾馆四楼客房窗口与民房楼顶边墙高差约1米,可从宾馆四楼客房窗口爬出搭脚在民房楼顶边墙。未拆装旧空调外机悬挂在宾馆四楼客房窗口左边1米处,客房内空调电源插头未插,室外悬挂外机电线已拆断。发现黄*元时,其侧身头南脚北躺在夹缝散放木板处,头部有约12×2.5厘米开放性伤口,已无生命体征。
(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事故致1人死亡。
死者:黄*元,男,壮族,身份证号:452226************,系广西来宾兴宾区人。地址: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来宾市顺联电器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含人身伤亡、善后处理及财产损毁)损失95万元。
二、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黄*元在安装空调时麻痹大意,未按照高处作业要求正确佩戴使用安全护具,未按相关操作规程要求进行工作,导致其直接从四楼空调外机安装处坠落至一楼,造成其死亡。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研判,认定来宾市顺联电器服务有限公司“8·31”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情况。
事故发生后,16时55分左右河西街道办接到宾馆所属社区电话后派人赶赴现场参与事故处置,同时18时分通过传真报兴宾区应急管理局,兴宾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于18时30分分别报区委办、区府办、来宾市应急管理局。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河西街道办、110警务、120医疗、119消防救援分别赶赴事故现场,110维护现场秩序,119协助事故人员转移,120提供医疗救助,街道办协调事故相关人员配合事故初步调查,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得当,未造成事故扩大及社会影响。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此次事故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处置得当,未造成次生灾害和衍生事故;政府及相关部门信息报送及时,未出现迟报、漏报、瞒报的情况。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四、事故责任单位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企业基本情况。
来宾市顺联电器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04月05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丁*声,身份证号:452226************。住址:来宾市********。注册资本伍佰万圆整。
(二)经营资质许可情况。
2017年4月5日经申请,来宾市兴宾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02MA5L2RB34K,经营范围:机械设备、制冷设备的安装维护及销售;安防监控设备的销售及安装;电子元件、灯光设备、音响设备、办公用品批发零售;家用电器、金属回收。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来宾市顺联电器服务有限公司日常对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松散,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存在严重安全隐患:1.主要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款,主要负责人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未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3.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员工进行危险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4.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公司派工后即放任员工不管,未尽到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职责。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鉴于来宾市顺联电器服务有限公司日常对安全生产管理松散,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导致了这起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由来宾市兴宾区应急管理局对来宾市顺联电器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来宾市顺联电器服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丁*声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建议由兴宾区应急管理局对来宾市顺联电器服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丁*声进行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这起事故的发生,暴露了来宾市顺联电器服务有限公司在日常安全管理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日常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明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作业未安排人员管理,未督促员工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因此,来宾市顺联电器服务有限公司要从这起事故中认真吸取教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存在的事故隐患逐一进行整改。相关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全面提升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坚决杜绝不安全作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