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3日9时30分左右,云阳县人和工业园区原云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厂房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按照《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云阳县人和工业园区“6·1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的通知》(云阳府办发〔2022〕60号)要求,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成由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单位参加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一案双查”“三责同追”“四不放过”的原则展开全面调查并向县政府提交了事故调查报告,2022年10月25日县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批复。
根据国务院安委办《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安委办〔2021〕4号)“谁组织调查、谁负责评估”的原则,2023年8月23日,县安委办成立云阳县人和工业园区“6·13”高处坠落事故评估组,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
一、评估工作总体开展情况
评估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有关规定,对照《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云阳县人和工业园区“6·1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云阳府〔2022〕76号)提出的责任追究、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意见,采取资料审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现场检查等方式,深入开展评估工作,并形成评估报告。
二、责任追究评估
(一)对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工业园区管委会应急环保处:对其在事故中的相关监管不到位问题,云阳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于2022年11月3日对应急环保处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刘**:随车起重机操作员。县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10月31日以(云阳)应急移〔2022〕12-1号将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线索移交县公安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冉**:事故厂房改扩建现场负责人。县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10月31日以(云阳)应急移〔2022〕12号将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线索移交县公安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冉**:事故厂房业主。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于2022年12月2日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云阳应急罚〔2022〕12号),给予行政处罚罚款35万元。目前罚款已缴清。冉启伟本人对其处理决定不服,正在申请行政诉讼。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工业园区管委会:一是工业园区驻企业指导员立即对企业在行业部门报备情况开展全方位摸排,摸清底数。二是在企业入园召开项目移交会上,对入园企业进行安全宣传,三是针对事故教训,联系县住房城乡建委、县经济信息委等部门到企业强化现场指导,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四、评估意见
经评估组综合认定,云阳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认真吸取了此次事故教训,落实了《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云阳县人和工业园区“6·1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云阳府〔2022〕76号)中有关事故防范措施意见的各项要求,整改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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