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5日13时35分许,金山桥街道“谊品生鲜”门店安装广告招牌时发生触电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5.28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授权,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湖南湘江新区金山桥街道“谊品生鲜”门店安装广告招牌“6·5”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湘江新区应急管理局、湘江新区行政执法局、湘江新区公安局、湘江新区总工会、金山桥街道为成员单位,并邀请湘江新区纪检监察工委机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相关当事人和单位情况
1. 事故相关当事人情况
(1)徐*龙,身份证号码:341225XXXXXXXXXXXX,南京亮锋广告有限公司广告招牌安装工人。
(2)谷*港(伤者),身份证号码:341225XXXXXXXXXXXX,南京亮锋广告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广告招牌安装工人。
(3)刘*龙(死者),身份证号码:341225XXXXXXXXXXXX,南京亮锋广告有限公司广告招牌安装工人。
(4)邢*进,身份证号码:341225XXXXXXXXXXXX,南京亮锋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5)余*磊,身份证号码:320826XXXXXXXXXXXX,重庆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安全负责人)。
(6)肖*威,身份证号码:430922XXXXXXXXXXXX,重庆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工程监理。
2. 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重庆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08MA5YNTC246,2017年11月29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为: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8号科技创业中心融英楼(经开区拓展区内),法定代表人江建飞,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及利用互联网销售: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企业管理;餐饮企业管理;云计算科技、物联网科技、计算机软硬件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计算机数据处理;计算机系统集成的设计、调试、维护;商务信息咨询;清洁服务;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物业管理;销售及利用互联网销售:农副产品(不含稻谷、小麦、玉米收购、批发,不含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日用百货、家具及家居用品、数码产品及其配件、照相器材、厨房用具、针纺织品、服装鞋帽及箱包、化妆品、卫生用品、办公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玩具、汽车用品及配件、金银饰品、工艺美术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五金制品、消防器材、通讯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及地面卫星接收设备)、建筑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花卉、宠物用品;供应链管理;初级农产品(不含稻谷、小麦、玉米收购、批发,不含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的收购及销售;场地和柜台租赁;房屋租赁;机电设备租赁;停车场管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广告;二类医疗器械销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南京亮锋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111MA1NCUAN9G,2017年2月9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江北新区泰山街道锦城社区小柳一组51-1号,法定代表人邢*进,经营范围为: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钢结构制造、安装;景观亮化工程施工;建筑材料、五金材料、机电设备销售;标识标牌制作、销售;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相关单位合作情况
重庆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南京亮锋广告有限公司(乙方)于2024年5月1日签订《谊品生鲜门头广告框架合同》,双方就“产品采购”“交货时间”“产品质量保证及售后”“检验标准、方法、地点、期限及毁损灭失的风险”“结算方式、时间”“质量保证金”“保密协议”“违约、请款、合同解除及终止、管辖”等方面做了具体约定,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仅在双方合同第三款“产品质量保证及售后”第7点“安全责任”中体现:“乙方对运输过程中安全全权负责,所产生的一切安全事故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关于双方的合作模式,南京亮锋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进就双方合作内容表述为:仅包括门头广告设计、制作,不包含安装,涉事项目是由于重庆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找到人员进行安装,与他联系帮忙找人安装,另行支付安装费用,邢*进同意涉事项目由他安排人员进行安装。重庆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加盖南京亮锋广告有限公司单位公章《谊品2024-2025年度门店广告门头投标报价清单》,其中包含“材料费和安装费”。经调查,双方自合作以来,实际合作内容为门头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广告牌安装施工双方并未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做任何分工和要求。
(三)作业人员劳动关系情况
南京亮锋广告有限公司承接重庆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金山桥街道“谊品生鲜”门店(涉事项目)广告招牌设计、制作和安装后,邢*进指示谷*港招聘相关人员进行现场作业,谷*港便找来刘*龙、徐*龙进行作业。谷*港称其为南京亮锋广告有限公司股东,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刘*龙、徐*龙为其聘用,也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刘*龙、徐*龙二人进场作业后,谷*港向邢*进报备,邢*进默认并准许二人进场作业。刘*龙、徐*龙二人的工资结算方式为:重庆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向南京亮锋广告有限公司统一支付相关款项后,邢*进支付给谷*港,再由谷*港支付刘*龙、徐*龙。据谷*港所述刘*龙、徐*龙二人从2023年便开始与其一起从事南京亮锋广告有限公司的门店广告牌安装相关工作。
(四)涉事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
1. 南京亮锋广告有限公司,截至事故调查取证结束,作为生产经营主体,该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确保企业自身安全生产工作。经查,该公司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谷*港兼任,但谷*港本人未取得相应的安全管理资质,未接受过系统的、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并不具备相关的安全管理能力;未按照规定与相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谷*港从2017年入职至今一直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据谷*港所述刘*龙、徐*龙二人2023年便开始与其一起从事南京亮锋广告有限公司的门店广告牌安装相关工作,期间南京亮锋广告有限公司未与两人签订相关劳动合同;未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公司仅在2024年7月8日、2025年4月15日对谷*港进行2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而谷*港自2017年成立便已在公司任职并从事相关工作,未见刘*龙、徐*龙二人的相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谷*港、刘*龙、徐*龙三人无证、违规作业,涉事门店广告门牌安装距离地面3米,相关人员无高空作业资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帽、系扣安全带。
根据该公司提供的《南京亮锋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安装操作规程》(2023年3月1日颁布):“一、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公司承接的户外广告牌、展架、灯箱等宣传品的现场安装作业。二、人员要求。1.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公司工牌,持有效健康证明;2.2人以上协同作业(禁止单人高空作业);3.安装前进行10分钟安全交底(含风险点确认)。三、安装前准备。1.工具检查:电动工具绝缘完好(张贴季度检测标签),梯子/脚手架检查稳固性(使用前摇晃测试),安全绳/安全带确认无磨损(高空作业必备);2.现场检查:测量电源距离(避免临时线超5米),确认承重墙体结构(禁止在轻质隔墙安装超5kg物品)设置作业警戒区(占道作业需摆放警示锥);四、安装作业规范:1.常规安装(展架/海报等)使用无痕胶贴时先小面积测试(防墙面损坏),金属框架安装戴防割手套,禁止站立在箱体/展板上作业;2.高空作业(2米以上)实行“一人作业一监护”制度,工具装入随身工具袋(禁止高空抛接),遇5级以上大风立即停止作业;3.电气安装(灯箱/发光字),必须断电操作(验电笔确认),线头做防水处理(使用绝缘胶带+热缩管),通电前测量线路电阻(≥0.5MS2);五、完工确认:1. 摇晃测试(检查安装牢固度),2.清理现场(尤其清除包装材料等易燃物),3.客户签字确认(含安全验收条款);六、禁止行为:1.带电作业2.使用自制简易脚手架3.雨天进行户外电气安装;七、应急处理:1.触电:立即断电,用绝缘杆移开电线。2.坠落:固定伤员颈部,拨打120。3.划伤:用急救包加压包扎”。事发当天,作业南京亮锋广告有限公司也未提供安全交底记录、未提供相关检查记录,未按照要求实行“一人作业一监护”制度、未按照要求用验电笔确认是否断电、未按照要求使用登高工具作业。
2. 重庆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截至事故调查取证结束,作为生产经营主体,该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确保企业自身安全生产工作。经查,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29日,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025年5月才颁布实施,安全管理严重滞后;该公司未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设置安全管理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余*磊作为公司任命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实际任命(口头任命,无任命文件)时间为该事故发生之后,且余*磊本人未取得相应的安全管理资质,未接受过系统的、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并不具备相关的安全管理能力;未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见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及考核记录;受其法定代表人江建飞委托配合接受调查的江*奇(总经理,身份证号:350782XXXXXXXXXXXX)对公司基本情况不清,对具体业务不熟,对公司安全管理情况不了解。
(五)事发当天作业报备情况
《湖南湘江新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置户外招牌(一层)原则上实行登记承诺制,按自行申报、指导登记、签订承诺等流程办理。申请人携带所需资料到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城管办)进行设置方案申请。递交户外招牌效果图,领取‘一表’(户外招牌设置勘查审核意见表)后填写并申报。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申请人申报资料组织现场勘查,告知指导招牌设置标准,明确设置位置、材质、规格、作业要求等事项,对符合《长沙市户外招牌设置导则》要求的予以登记、签订承诺、备案存档并上报局户外广告和亮化管理处汇总。不符合设置要求的,退回材料,不予登记”。该处招牌属于一楼门店招牌,需要到属地金山桥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据调查组核实,涉事门店进行广告和招牌设置安装并未进行相关登记备案。

(六)公安机关调查情况
1. 接报警情况:2025年06月05日13时35分,徐*龙(证件号码:341**********552,电话号码:15517694618)报警:在长沙市岳麓区金山桥街道金地自在城G3299栋“谊品生鲜”门店施工时,其朋友刘*龙(证件号码:34122**********938)疑似遭电击从高处坠落到地面,经长沙市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公安机关开展调查访问、现场勘验、法医检验等工作。
2. 现场勘验情况:现场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金山桥街道金地自在城G3299栋“谊品生鲜”门店,金地自在城小区北侧为银星路,东侧和南侧均为金地三千府小区,西侧为金地湖山樾A小区。在金地自在城G3299栋和G2399栋东侧有连体做门店的裙楼,裙楼里在营业的“谊品生鲜”门店和“蔚然锦和”门店之间有一个正在装修的门店,门口即为中心现场。该门店前地上有碎瓷砖、木块、废旧广告布等装修垃圾,地上摆放有一个展开的木制人字梯,人字梯北侧地面0.3m处有一个血泊;人字梯北侧地面0.4m处有石头台阶,台阶棱角处有血迹反映;人字梯东侧2m处的地面可见一只男性右脚运动鞋;人字梯正上方3m处有玻璃遮雨棚,门店两层楼楼高,从旁边G2399栋3楼翻入现场房顶露天平台进行勘查,在中心现场房顶的水泥围墙顶部,发现红色电钻1个、黑色美工刀1个;从房顶往下方中心现场拍摄和寻找,在2楼玻璃遮雨棚上方的墙面发现1处红色铜电线线头伸出墙体。
3. 法医检验情况:死者腰背臀未受压处见红色尸斑,指压褪色,未形成明显尸僵。综上体表征象与现场死亡时间相符。双侧瞳孔散大,等大等圆,眼角膜可透视,右眼下眼睑淤血,鼻梁右侧和下侧面部见挫伤,口鼻腔流出血迹,上唇内粘膜见挫伤,下唇内粘膜见裂创。腹部上方见一烧灼痕,不排除为电流形成的电流斑。余体表未见明显异常。综上检验所见,推断其主要死亡原因为坠落后头面部着地导致颅内出血死亡。
4. 公安机关认定情况:综合调查访问情况、现场勘查情况、法医检验情况,刘*龙(身份证号:341225XXXXXXXXXXXX)死亡事件排除他杀,死者符合高坠导致颅内出血死亡。
(七)医院治疗、抢救情况
长沙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长沙市院前医疗急救病例》显示,病史提供者:同事、朋友,病案号:20250604151003149430100001,姓名:刘*龙,年龄:25岁,报警人电话:15173935322,出车时间:2025-06-05,13:02:18,到达现场时间:2025-06-05,13:07:38。主诉:触电后坠落伴意识丧失10分钟余。现病史:患者同事诉10分钟前患者疑似触电后从3米左右高的工具架下坠落,坠落后意识丧失,呼之不应,口鼻可见鲜血,遂呼叫120。初步诊断:1.呼吸心跳骤停;2.电击伤;3.多发伤。急救处理:1.血氧饱和度监测;2.铲式担架搬运;3.开放气道;4.球囊-面罩辅助通气;5.留置针静脉通道;6.心肺复苏术(人工)。其他救治措施:到达现场后,患者无自主呼吸,大动脉搏动未触及,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大小约5mm,对光反射消失,立即予以心肺复苏,告知患者同事,患者目前无心跳呼吸,患者家属要求送医院抢救。予以呼吸球囊辅助呼吸,建立静脉通道,持续胸外按压。在2025年6月5日13:13予以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1mg:1ml 1支静注。
长沙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2025年06月05日15时55分抢救记录:患者刘*龙,男性,25岁,因电击后高处坠落致意识丧失20分钟于2025年06月05日,13:15入院;体查:P:0次/分,R:0次/分,BP:0/0mmHg,血氧饱和度0%。意识丧失,头颅无畸形,双侧瞳孔散大固定,约5mm,对光反射消失,双侧鼻腔及口腔可见血性液体,口鼻腔周围见挫伤创面,胸廓无畸形,右侧胸部可见电击伤伤痕,局部无出血,腹部稍膨隆,四肢无畸形,右手示指近指间关节桡侧可见疑似电击伤伤痕,左小腿颈前可见搓擦伤痕。立即入抢救室、建立静脉通道、持续心肺复苏、心电监测、球囊辅助呼吸并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通气、急查心电图:吸痰、请麻醉科、神经外科、骨科、普外科协助诊治。于13:16予以盐酸肾上腺素1mg静脉注射,13:16气管插管完成,予以吸痰后呼吸机辅助呼吸,13:19查心电图完成,显示无心电活动;继续心肺复苏,13:21予以盐酸肾上腺素1mg静脉注射,13:26予以盐酸肾上腺素1mg静脉注射,13:31予以盐酸肾上腺素1mg静脉注射,13:36予以盐酸肾上腺素1mg静脉注射,同时予以5%碳酸氢钠注射液125ml纠正酸中毒治疗;13:41予以盐酸肾上腺素1mg静脉注射,13:42予以电除颤一次,13:45予以电除颤一次,13:46予以盐酸肾上腺素1mg静脉注射,13:49予以电除颤一次,13:51予以盐酸肾上腺素1mg静脉注射,13:56予以盐酸肾上腺素1mg静脉注射,13:57查心电图示无心电活动,14:01、14:06、14:11、14:16、14:21、14:26分别予以盐酸肾上腺素1mg静脉注射,14:27复查心电图示无心电活动,告知患者同事及亲戚病情(患者亲戚拒绝告知患者父母联系方式),予以宣告临床死亡。
医院即刻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编号:43012200320250011),并开展死亡调查,记录如下:死者生前病史及症状体征:患者于2025年06月05日疑似触电后从2楼高处坠落,当即出现意识丧失,迅速呼叫120,急救,由120送至长沙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体格检查:患者脉搏、心率、血压等生命体征均无法测定,双侧瞳孔散大固定,胸部及右手可见疑似电击伤创面,患者于13:15进入抢救室,于14:27经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调查记录由死者姐姐刘佳佳(联系方式:15856836515)予以签字确认。
伤者谷*港,因受伤同步送至长沙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入院治疗,于2025年6月11日疗愈出院。
(八)事故调查配合情况
谷*港笔录矛盾、不配合事故调查的问题。谷*港2025年6月8日13时56分至2025年6月8日15时22分于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黄金派出所所做询问笔录中,关于“事发当天经过”,其描述为:“……当时我是在招牌最上面准备挂招牌布刘*龙在1楼的房檐上在接电线,在刘*龙接电线过程中我就看了他一眼,我当时就看到他的眼神发直,手上还拿着电线,我就觉得不对,就叫了刘*龙一声,他没有应我,我就用脚踢了他肩膀一下,他没有反应,我就从楼顶跳到了刘*龙站的位置,并将他抱住准备将他抱下去,我在抱的过程中就感觉被电吸住了,我就挣扎了一下,之后我就和李东玲(笔录原文输入错误,应为刘*龙)一起摔了下去……”,关于“在施工过程中是否断电再进行操作”,其表述为:“我们当时一共接了两个接头,接第一个接头的时候没有电,所以我们在接第二个线头的时候就没有去管电闸了,就直接接了”。关于“三人做事的分工”,其描述为:“没有明确分工,当时刘*龙在接广告灯的电源线,我在一楼房檐上做事,徐*龙在一楼平地上做另一个广告架”。关于“刘*龙坠落原因”,其表述为:“我当时看到刘*龙手上拿着电线,眼神发直,我就跳下去抱住他,抱他的时候我就被电吸住了,在挣扎的时候我们就一起摔了下去”。事故调查组调查人员于2025年7月3日14时至15时10分、2025年7月3日17时20分至17时50分向谷*港制作《询问笔录》时,关于“事发当天作业是否涉及用电”,其描述为:“没有”。关于“事发当天的作业内容,其描述为:“我十分确认当天只有拆布和装布,不涉及带电作业”。”关于“其描述与2025年6月8日于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黄金派出所所做询问笔录存在严重出入的问题”,其描述为:“公安机关给我做笔录的时候我意识比较模糊”。关于“刘*龙坠落原因”,其描述为:“身体倾斜,我去抱他没站稳一起摔下来的”。由于谷*港在事故调查组所做笔录与公安机关所做笔录存在严重出入,在充分调取公安、医院相关第一手资料,并向谷*港告知作伪证、不依法配合事故调查的法律后果后,事故调查组于2025年7月10日14时40分至15时10分,对谷*港再次进行询问谈话,其都坚称“事发当天不涉及带电作业”“在派出所做笔录时其意识模糊,身体不舒服”。关于“是否仍坚持刘*龙是因为低血糖导致的坠落”,其描述为:“低血糖是家属反馈的,我是听说的。但是他当时身体是倾斜的,为什么会身体倾斜我不清楚”。
谷*港笔录矛盾,关键问题回答与公安机关笔录存在严重出入,且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音像资料,不存在公安机关给其做笔录时存在“意识模糊”“身体不舒服”的情形。
(九)刘*龙坠落原因认定
由于死者刘*龙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故无法认定刘*龙直接坠落、死亡原因。结合公安机关调查情况以及医院治疗、抢救情况,“死者刘*龙身上右侧胸部可见电击伤伤痕”“右手食指近指间关节桡侧可见疑似电击伤伤痕”“腹部上方见一烧灼痕,不排除为电流形成的电流斑。”等信息,调查组认定:死者刘*龙符合因触电后导致坠落情形。
二、事故发生经过、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6月5日8时许,谷*港和刘*龙、徐*龙一起在长沙市岳麓区金山桥街道观音湖社区金地三千府32栋为“谊品生鲜”门店翻新广告招牌。当天上午三人已经将招牌的架子和灯都安装完毕,最后只要安装招牌布。中午时分,三人吃完午餐后休息了半小时。12时30分许,三人继续安装招牌,当时谷*港在招牌最上面准备挂招牌布,刘*龙在一楼的房檐上在接电线,徐*龙在一楼平地上做另外一个广告架。13时许,在刘*龙接电线过程中谷*港发现刘*龙眼神发直,手上还拿着电线,察觉不对,就叫了刘*龙一声,没有回应,谷*港就用脚踢了刘*龙肩膀一下,刘*龙没有反应,谷*港就从楼顶跳到了刘*龙站的位置,并将他抱住准备将他抱下去。据谷*港在公安机关所述:在抱的过程中就感觉被电吸住了,其挣扎了一下之后就和刘*龙一起摔了下去。旁边路人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于13时7分到达现场展开急救。
(二)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南京亮锋广告有限公司、重庆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伤者谷*港就善后赔偿事宜展开协商。经协调,几方于2025年6月11日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由南京亮锋广告有限公司支付死者家属人道主义一次性补偿(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一切费用)人民币1150000元,重庆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死者家属人道主义一次性补偿(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一切费用)人民币50000元。
伤者谷*港截至2025年6月11日住院期间所有治疗费用22800元由南京亮锋广告有限公司承担,并一次性补偿谷*港(包括但不限于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一切费用)人民币30000元。重庆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刘*龙、谷*港安全意识淡薄,从事高处、带电作业时,未按照要求佩戴安全护具、绝缘设备,未按规定系扣安全带。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前未严格检查作业环境是否安全,未对作业时可能触碰的相关物体、设备是否断电进行严格检查。
(二)事故间接原因
南京亮锋广告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未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法定职责,未按照规定与重庆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导致相关人员于现场作业时,处于管理真空、放任不管状态。未能及时发现、制止相关作业人员违规、危险作业,未能及时消除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南京亮锋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进,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自身法定职责不清,公司安全管理混乱。
谷*港作为公司指派于现场的安全管理人员,不持有相关管理资质,未落实自身义务,未能督促其所招聘的人员按照要求佩戴安全护具,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湖南湘江新区金山桥街道“谊品生鲜”门店安装广告招牌“6·5”触电事故是一起由触电导致高处坠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南京亮锋广告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法定职责,截至事故调查取证结束,作为生产经营主体,该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确保企业自身安全生产工作。一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公司制定的《南京亮锋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安装操作规程》形同虚设,未提交事发当天作业安全交底记录、相关检查记录,未按照要求实行“一人作业一监护”制度、未按照要求用验电笔确认是否断电、未按照要求使用登高工具作业;二是未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缺失,公司仅在2024年7月8日、2025年4月15日对谷*港进行2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而谷*港自2017年公司成立便已在公司任职并从事相关工作,未见刘*龙、徐*龙二人的相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三是作业人员无证、违规作业,涉事门店广告门牌安装距离地面3米,相关人员无高空作业资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护具、绝缘设备,未按规定系扣安全带;四是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谷*港兼任,但谷*港本人未取得相应的安全管理资质,未接受过系统的、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并不具备相关的安全管理能力。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该公司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刘*龙安全意识淡薄,从事高处作业时,未按照要求佩戴安全护具、绝缘设备,未按规定系扣安全带。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前未严格检查作业环境是否安全,未对作业时可能触碰的相关物体、设备是否断电进行严格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本起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事故责任。
2. 谷*港,作为公司指派于现场的安全管理人员,不持有相关管理资质,未切实履行自身义务,未能督促其所招聘的人员按照要求佩戴安全护具,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建议由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 邢*进,南京亮锋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自身法定职责不清,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建议由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鉴于重庆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在此次事故调查中所发现的问题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由公司注册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南京亮锋广告有限公司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举一反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强对作业现场安全隐患的排查,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尤其针对带电作业、高空作业,要进行全面梳理,实施可靠的作业安全保证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重庆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及时发现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统筹行业监管工作,深入贯彻执行《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全面实施小散工程备案登记及安全承诺制,将其纳入网格化动态管理,重点查处无资质施工、违规分包转包、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针对新区辖区内近年来外墙清洁、空调安装、房屋修缮、广告安装等领域的高坠事故教训,各部门、街道(镇)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重点抓好从业人员安全培训、防护装备配备,并严格执行高空作业审批制度,落实防护措施与现场监护要求,切实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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