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1. 线索来源
2019 年 7 月 15 日,安徽省颍上县生态环境分局接到群众电话反映,刘集乡苏杨村有不明废物倾倒,刺激性气味强烈。经调查发现, 现场有一批装有不明液体的塑料桶,气味刺鼻,倾倒与掩埋场地污染痕迹明显。
2. 调查评估
颍上县生态环境分局联合公安机关开展线索核查,经过比对溯源,结合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涉案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检测报告数据等资料,确定该废物系邻省江西某公司生产过程中的蒸馏残渣和精馏残渣,属于农药废物(HW04 类),危险特性为 T(毒性), 于 2019 年 7 月由涉案公司跨省转运至颍上县倾倒,总量约 35 吨。随后,颍上县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将清理出的污染物妥善存放, 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3. 磋商情况
2020 年 4 月,阜阳市人民政府指定阜阳市生态环境局与江西该公司进行磋商。磋商过程中,该公司主张向政府交纳修复费用,由政府组织开展修复工作。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考虑到实际修复中存在的不确定性,为使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完全修复,要求该公司自行或委托开展修复。后经双方多次磋商达成一致,签订赔偿协议,由该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修复工作。赔偿协议规定该公
司承担赔偿费用合计 2709.23 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同时,协议约定该公司按照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 50%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金将根据该公司履行赔偿协议和修复生态环境的情况,分期返还。2020 年 10 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赔偿协议有效。
4. 修复情况
该公司如期支付了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环境修复工作。修复工程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实现土壤无害化处理,地面植被基本恢复,已于 2020 年底修复完成并验收;第二
阶段修复工作正在进行,预计 2022 年底全部完成。
(二)主要做法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跨省倾倒危险废物案件,被评为安徽省 2020 年度行政执法十大事件之一,对跨界倾倒案件的沟通处置、索赔程序与刑事追责的衔接、多样化承担方式等均有借鉴意义。
1. 科学处置与强化风险管控相结合,通过部门联动,有效处置 跨省倾倒危险废物及附属物。案发后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查看案件现场,研判环境安全与风险情况。委托专业机构编制应急风险管控方案,及时采取应急清理与风险管控措施。为规范妥善处置涉案危废,案发地县级生态环境和公安部门与赔偿义务人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无缝衔接,监督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
2. 采用“先民事后刑事”模式,鼓励赔偿义务人及时修复受损 生态环境。以生态环境修复为核心,根据有关讯问笔录、涉案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检测报告数据等证明材料,督促涉案公司在刑事案件审结前,积极开展磋商,达成赔偿协议。生态环境部门在赔偿
义务人积极履行赔偿和修复义务后,将赔偿协议等证明材料,抄送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审理相关刑事案件时依法从宽量刑的佐证,达到了积极引导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效果。
3. 通过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方式,保障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全面有 效修复。考虑到非法倾倒和处置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程度范围,修复工作不可能短期内完成,赔偿协议既规定赔偿权利人要全程监管修复,也规定了赔偿义务人缴纳修复保证金,并根据修复进度和效果分阶段返还,确保修复目标的按期实现,修复效果的保质保量完成。
(三)专家点评
本案是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犯罪嫌疑人均已到案的背景下,由环境部门和违法企业通过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协议有效,后由违法企业支付相关赔偿金并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工程的案例。
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具有一个共性特征,就是违法企业的行为同时可能具备既违反国家生态环境法规并构成污染环境犯罪、又因污染环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环境公益等行政、刑事和民事等多重违法属性。而在违法行为人诸多法律责任的承担上,行政或者刑事制裁违法行为实际上对已经损害了的生态环境于事无补。如果刑事诉讼判决在先,那么违法行为人会在得知不利刑罚后果的情况下产生消极履行赔偿义务的心态,从而影响其与政府部门就索赔事项进行积极磋商。本案采用了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履行作为刑事
审判量刑情节的做法,由政府部门将包括磋商协议在内的相关材料抄送司法机关,为刑事判决时对积极履行责任的义务人从宽量刑提供证据材料,促进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先行签订和违法行为人实际履行赔偿责任和修复治理的义务。(北京大学 汪劲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