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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厦及社区安全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7月22日

       第一条
        為维护公寓大厦及社区居民生活之安寧与安全,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寓大厦系指供住宅、商业及住商混合使用之区分所有建筑物。所称社区系指数幢公寓大厦、住宅,依本办法规定,联合设置有守望相助巡守组织之地区。
        第叁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在中央為内政部,在直辖市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為县(市)政府。
        第四条
        直辖市、县(市)政府為督导推行民间守望相助工作,应成立民间守望相助规划辅导组,由直辖市、县(市)长担任召集人,警察局长為执行秘书,由警政、工务、建设、民政、国宅、社会、教育、环保、卫生等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主管人员组成。
        民间守望相助规划辅导组应视治安需要,或应地区住户之请求,核定守望相助设置地区。各乡(镇、市、区)应成立公寓大厦及社区安全管理辅导组,由各乡(镇、市、区)长為召集人,警察分局长或分驻派出所主管為副召集人,村(里)长及有关单位人员九人至十五人组成,办理辅导成立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或社区守望相助委员会,配合警勤区建立巡守组织。
        第五条
        巡守组织之设置、编组及巡守区域之规划,由当地警察分驻(派出)所会同村(里)、邻长、村(里)干事共同策划辅导执行。
        第六条
        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社区守望相助委员会各置委员五人至十一人,由住户互选之,并由委员互选一人為主任委员。前项委员及主任委员之任期均為二年并為无给职。
        第七条
        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社区守望相助委员会之任务,如左:
        一、规划维护公寓大厦、社区内之各项公共安全及环境卫生事项。
        二、促进公寓大厦、社区内住户之友谊与互助及排解纠纷。
        叁、协助政府推行政令、灾害防救。
        四、僱用及解僱管理员或巡守员,并督导其执行任务。
        五、举报公寓大厦、社区内影响治安行业动态。
        六、其他有关公寓大厦及社区安全维护之管理事项。
        第八条
        委员会每叁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会议时,得邀请当地乡(镇、市、区)公所及警察机关派员列席。前项主任委员因故无法召集会议时,得由委员一人召集之。
        第九条
        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得视实际需要置管理员若干人;社区守望相助委员会设巡守组,得置巡守员若干人。各委员会应设置服务处所,并设置各项簿册、应勤装具及通讯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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