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管理员、巡守员之任务,如左:
一、推行各该处所内各项公共设施安全、公共安寧及环境卫生之维护。
二、负责各该区内巡逻守望,协助维护治安、防窃、防盗 、防火。
叁、协助住户之急难救护及灾害防救。
四、举报违规营业及公共危险物品之製造、储存或使用。
五、设簿登记该处所内住户及人口。
六、负责与当地警察机关保持联繫。
七、其他委员会约定之服务事项。
第十一条
管理员或巡守员应年满二十岁以上,身心健全,品行端正,僱用时,送请乡(镇、市、区)公寓大厦及社区安全管理辅导组,转报直辖市、县(市)民间守望相助规划辅导组备查。
委员会认為管理员、巡守员不称职时,得予解僱。
第十二条
直辖市、县(市)民间守望相助规划辅导组应订定训练计画办理管理员及巡守员之训练讲习,管理员及巡守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训练讲习达二次者,僱用单位得予以解僱。
第十叁条
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社区守望相助委员会应比照劳工保险之规定為其所僱用之管理员、巡守员办理职业灾害之保险及负担保费。
第十四条
公寓大厦及社区建筑物之共同基地与共同使用部分等共同事务之管理维护及管理员、巡守员之费用负担方式得经住户之同意,订定规约共同遵守。
第六条至第十叁条所订事项应载明於前项规约中,作為规约内容之一部分。
第十五条
直辖市、县(市)政府应依本办法规定,策定实施计画加强推行,并由中央主管机关协调有关机关组成督导组,每年督导直辖市、各县(市)政府推行工作情形暨评核绩效。
第十六条
推行守望相助工作列為直辖市、县(市)及乡(镇、市、区)地方行政首长工作考核成绩项目。各级行政人员推行守望相助工作具有绩效者,得分别议奖。
个人或民间团体及互助组织推行守望相助工作具有优良事蹟,具体绩效者,由乡(镇、市、区)公所层报直辖市、县(市)政府表扬或酌发奖励金。
前二项之各级行政人员、个人、团体或互助组织有特殊优良贡献者,得报请内政部奖励并酌发奖励金。
第十七条
直辖市、县(市)政府得按实际需要编列办理训练及辅导等工作经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