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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实施方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2月31日

  五、本实施方案采取的主要措施:

  1、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加大高科技装备的投入,提高矿井科技含量;加强管理,做到严格按章办事,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煤矿《三大规程》,坚决杜绝“三违”现象,力争杜绝死亡事故的发生。

  2、各煤矿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健全三级安全监督网,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和群众监督体系。

  3、加强岗位责任制的落实:加强现场管理的关键在于各岗位工作职责的落实;目前各煤矿的岗位责任制体系已形成,但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落实不到位、制度流于形式的现象;为此,必须进一步明确岗位工作责任,并强化责任制的落实。

  4、依据《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做好本矿井的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矿井救灾演习、风机性能测定等方面的工作。

  5、针对部分规章制度不完善尤其是矿井采掘作业规程内容编制不全的问题,要求各矿井必须高度重视,完善和补充各种规章制度并加强审核,确保内容完整齐全。

   6、职能部门依法管理、强化监察、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坚决做到该停的必须停、该关的必须关。

  7、在检查验收阶段,各煤矿企业应积极申请验收。验收程序:煤矿企业自查整改完毕并自验合格后,向煤炭工业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书面通知到达后,方可恢复生产。

  8、在开展“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全过程中,各投产矿井都必须认真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提高管理水平、装备水平,达到州级质量标准化标准。凡未通过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验收的矿井,一律不得进行生产。凡查出矿井存在不安全隐患或者在检查验收阶段矿井达不到验收标准,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一律停止生产,对矿井存在的隐患及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经本煤矿自验合格后,申请我局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9、对于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第446号令《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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