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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实施方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7月30日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行为,推动企业进一步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彻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认真解决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发生,为上海世博会成功举行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根据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现制定抚州市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实施方案。
一、监督检查层级范围的划分
1、市安监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安监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根据县(区)安监部门上报的情况,决定是否对相关企业实施重点抽查。
2、县级安监部门负责辖区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的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程序和台帐
(一)监督检查的基本内容
安监部门应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见省局下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检查表》(赣安监管二字[2008]129号)。监督检查时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企业周边环境、企业总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责任制、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的情况,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企业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期限、整改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情况。
3、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包括危险化学品的产量、储存量、销售量和流向等内容)。
4、其他检查时需要检查的重点内容。
(二)监督检查的基本方式
主要检查方式:听取企业介绍;查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类安全台帐等相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现场抽查。需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检查。
(三)监督检查的基本程序
1、拟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2、按照检查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前应事先做好相关准备;
3、对企业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检查表》逐项对照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如有需要,应现场核实;
4、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有专家参与现场检查的,应请专家在检查记录(附件1)上签字。被检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局领导报告;
5、对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应依法按程序对被检查企业作出相应的处理;
6、监督检查结束后,无论检查中企业是否存在应作出相应处理的事项,检查人员都应及时在监督检查工作台帐中登记检查情况和结果;
7、对责令限期改正的企业,企业提出复查申请或改正期限届满的,安监部门应当自申请或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制作《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复查记录》(附件2);复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在监督检查工作台帐中登记复查情况和结果;
8、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企业,在事故隐患排除后,由企业向安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安监部门应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复查记录》(附件2);复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在监督检查工作台帐中登记复查情况和结果。
(四)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
1、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分别作如下处理:
(1)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级以下,含一级),责令限期改正,并出具《责令改正指令书》,企业应针对重大事故隐患(一、二级)按“四定”原则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并按分级原则报安监部门审查,整改完成后报安监部门复查。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依法按程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复查合格后可恢复生产。事故隐患分级参见省局《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分级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安监管二字[2008]130号)。
(2)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特级),应按有关规定启动行政处罚程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吊销有关证照、提请当地政府关闭等。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企业整顿结束后向当地安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组织专家评审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2、检查中发现企业有不属于安监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将案件移送情况登录监督检查工作台帐,有关案件移送文书复印留档备查。
3、检查中发现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超出本级安监部门行政处罚权限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安监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4、检查中发现企业有拒绝或阻挠检查等其他特别情况的,应立即向地方政府报告。发现被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的企业擅自恢复生产或建设的,应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从严处罚。
(五)监督检查台帐
各县(区)安监部门应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基础档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基础档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安全评价报告、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记录、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备案情况以及历次的监督检查记录册、重大危险源管理、事故隐患治理、购销台帐管理情况等。监督检查记录册应包括检查记录、复查记录以及有关行政文书等内容,并装订成册。
各县(区)安监部门应建立本部门监督检查工作台帐,记录历次监督检查的情况,包括检查日期、被检查单位、检查人员、检查结果、复查日期、复查结果等。
三、监督检查时间
第一阶段企业自查时间为4月25日到5月10日;
第二阶段县(区)安监局检查时间为5月11日到5月25日;
第三阶段市安监局进行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时间为5月25日到6月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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