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监督检查报告
1、报告时间
县(区)安监部门5月25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市安监部门报告;
2、报告内容
(1)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工作情况;
(2)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工作中查出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情况;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设计、验收)安全许可工作开展情况;
(5)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的措施和效果;
(6)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情况;
(7)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情况;
(8)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五、工作要求
1、各县(区)安监部门应当遵循务实管用、易于操作和便于考核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细则,并建立监督检查工作考核制度。
县级安监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当忠于职守,依法行政,严格自律。监督检查人员要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工作台帐,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要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监督检查结论及隐患排查治理的成效作为安全生产许可的重要依据。
附件1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检查记录
企业名称 | | 主要负责人 | |
企业地址 | | 联系电话 | |
年检查序次 | | 检查日期 | |
现场检查场所 | | 检查分值 | |
检查意见(可另附页): 检查人(签字): 专家(签字): |
企业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
当场 处理 结果 | 出具文书名称 | |
文书编号 | |
限期改正期限 | |
移送 或 上报 | 移送其他机关事项 | |
移送上级机关事项 | |
其他特别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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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记录一式两份,一份交企业,一份由检查单位存档。
附件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复查记录
被检查单位 | | 主要负责人 | |
单位地址 | | 联系电话 | |
复查依据 | | 复查日期 | |
复 查 内 容 | |
复 查 意 见 | |
复查结论 | |
检查人(签字): | 专家(签字): | 企业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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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记录一式两份,一联交被检查单位,一联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