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制定制约机制,约束建筑业企业严格执行安全培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可从以下几方面制定制约机制。
1、实行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认证制度。对企业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实、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情况进行考核,达到要求颁发《企业安全资格证书》,企业必须持《企业安全资格证书》才能参加工程的招投标,并进行年度审核。把安全生产纳入建筑市场管理,其中培训教育是主要的否决项之一。
2、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等情况一起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在工程招投标阶段行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
3、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进行安全培训的企业,作为不良记录载入企业信用档案和有关数据库,并通过工程建设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4、加大依法检查力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安全培训不到位作为一项重大事故隐患,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通报、停工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限期停止投标资格、企业安全资格证书延期年审等处罚。
五、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建筑业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上岗培训。
在监管企业做好职工全员培训教育的基础上,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对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包括法人代表、主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等)进行上岗培训,将安全生产的新形势、新要求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时贯彻到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进而落实到全体职工。培训应上下统一,培训内容一贯到底,可采取省、市、企业三级负责的管理体系。由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三统一”即统一师资、统一教材、统一试卷的原则进行宏观管理,对各市各企业选派的有管理经理、有一定安全专业水平和授课能力的人员进行师资培训,合格颁发《师资资格证书》。各市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培训的组织管理,建立培训档案。具备安全培训能力的企业可申请建立培训点,经审批后,具体组织本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
六、在监督管理程序中突出要求安全培训教育内容。
1、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将安全培训教育作为重点审查内容。按照建设部第71号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对以上资料进行审查,资料中有关安全培训包括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之一。
2、在资质年检对企业安全生产评估中突出安全培训要求。在施工企业进行企业资质年检之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该企业年检之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该企业年度内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时,将企业是否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情况,作为审核的重点内容之一。
3、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把日常的监督检查与安全培训相结合。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日常的工作中,利用监督检查的机会,从思想、法规、知识、技能、案例等方面入手,指导和督促企业健全和完善内部培训教育制度,加强职工的全员安全培训,把经常性的安全培训教育贯穿于企业生产活动的全过程。
七、开展建筑安全知识竞赛和安全征文活动,作为培训的另一种形式,广泛普及安全知识。
本着全员参与,重在学习,注重效果,扩大影响的原则,组织开展建筑安全知识竞赛,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播媒体,扩大建筑安全工作的社会影响,形成全行业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热潮和全社会关注建筑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开展建筑安全征文活动,是提高安全管理的技术含量,活跃建筑安全的学术研究气氛的有效方法,也是提高企业有关人员安全知识,扩大建筑安全工作的影响的有效方式。
八、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使企业安全培训做到自主管理,持续发展。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系统化、强调遵守国家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和全过程控制,有针对性地改善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行为,达到对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持续改善。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可有效促进企业在安全培训教育方面做到自我约束、自主管理、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