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处罚规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严重“三违”进行处理:
1、撤人、警戒工作落实不到位下达放炮命令的;
2、班长没有下达放炮命令放炮员放炮的;
3、警戒人警戒不到位,擅离职守的;
4、放炮员未亲自进行连线、其他人连线的;
5、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做到“清底验炮”的;
6、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进行装药、起爆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阻燃彩带、抗水型雷管的;
8、未按规定进行雷管导通发放的;
9、瞎炮或残爆未按照规定在当班处理的;
10、当班班(队)长、打眼工、放炮员未执行放炮安全确认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技干部按违章指挥论处:
1、采煤工作面一人联线、另一人放炮或采用一次联线,掐断放炮的,追究跟班区(队)长的责任;
2、掘进工作面生产工序安排不合理,未能按规定进行清底验炮的,追究区(队)长的责任;
3、放炮员违章装药、联线、放炮的,雷管未导通发放的,追究分管放炮区(队)长的责任;
4、特殊地段爆破作业未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及时调整爆破参数的,追究施工单位主管技术员的责任。
(三)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应对所辖范围的放炮管理负责,凡出现放炮事故的,对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部分 集团公司对采煤工作面放炮的安全距离规定
(1)薄煤层或倾角30度以上的采煤工作面爆破安全距离不得小于25米;
(2)倾角30度以下的中、厚煤层采煤工作面爆破安全距离不得小于30米;
(3)工作面有夹矸或开采天然焦在上下部都有自由面的煤垛,应根据夹矸出现长度,影响范围,其爆破安全距离在作业规程中另行规定,并经总工程师批准,但最小爆破距离不得小于50米;
(4)采用其它方法采煤,工作面需要爆破时,应制定安全措施,其安全距离的确定由矿总工程师批准,但最小爆破距离不小于30米。
第三部分 案例分析
某矿“5.17”放炮崩人事故
事故经过:
1997年5月17日早班,某区二队在S322改造风巷施工,当班副班长阎××带领9名工人作业。9点50分,迎头打好炮眼,阎××协同放炮员花××和魏××三人开始装炮,其它人撤离迎头到南二东翼放水巷绞车窝躲避。10时15分,装炮及迎头联线工作就绪,阎、花、魏三人撤出迎头,放炮员花××让同伴通知副班长阎××安排人警戒,自己拉好放炮母线准备放炮。此时,矿副总工程师带领地测科副科长、地质工及某区主管技术员高×,从南二采区经S322风巷到该头查看地质情况,10时20分,四人刚到迎头,突然迎头炮响了,当场将臧××和某区主管技术员高×崩倒,地测科副科长胡××高喊“崩人了”,某区副班长阎××听到喊声,立刻带人赶到迎头,一面组织抢救,一面叫人向调度所汇报。10时33分,矿有关领导和值班医生下井赶到南一采区车场遇到运出的伤员,立即护送升井,用救护车送到矿工总医院抢救。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高×因伤势过重死亡,臧××经抢救脱险,但左眼崩伤,左腿截肢。
事故原因:
1、现场没有严格执行放炮“三警戒”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2、当班放炮员花××和魏××在没有安设好警戒人的情况下放炮。
3、当班副班长阎××没有严格执行放炮“三警戒”制度,未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放炮时所有通道口都必须安设警戒人。
防范措施:
1、加强职工技术培训,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放炮制度,提高安全意识及专业技能。
2、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放炮“三警戒”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等有关制度。
3、加强现场安全监督、强化联保互保,形成安全人人管,人人反“三违”的浓厚氛围。
4、加强现场安全确认,严把安全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