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事发地省政府应急领导机构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实施抢险救援。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应急领导机构或者指派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政府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实施抢险救援。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标准见1.3)的组织实施由市政府决定,迅速启动本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及时报请省应急领导机构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Ⅳ级及以下应急响应由镇(办)政府或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及时报请市应急领导机构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1响应基本要求
根据事故发生地区信息报告的情况,各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迅速查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性质、发生区域、严重程度、影响范围、事故类型与应急救援需求等基本情况。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牵头责任部门、协作部门和应急响应级别。达到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级别的事故灾难,报市应急领导机构启动本预案和相关预案。
4.1.2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的响应
(1)立即向市应急领导机构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提请启动并实施本预案及相关预案,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到岗,会同有关专家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必要时,报请市应急领导机构指派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应急救援前线,负责现场应急救援指挥。
(2)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报请市应急领导机构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镇(办)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待命,或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提供支持和保障。
(3)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4)必要时,在全市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4.1.3相关部门的响应
达到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由市应急领导机构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任务。相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启动并实施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领导机构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应急领导机构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申请组织协调。
4.2指挥和协调
(1)进入Ⅲ级应急响应后,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或相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立即按照本预案、相关预安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和支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由市应急领导机构或者指派有关部门直接组织指挥协调。
当省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时,服从省政府有关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
(2)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按照应急管理职责,参与或者直接组织、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3)有关部门接受市应急领导机构指派,指挥协调本系统和其他参与部门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派出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相关应急预案及现场应急方案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的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各专业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域,对现场实施封控,会同有关专家完善应急方案,指挥布置各相关部门及专业救援队保障队伍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按照分工开展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同时,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所在地的政府,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时,必须及时做出标志、摄影、拍照详细纪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3紧急处置
(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及其周边的应急处置力量。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报送市应急领导机构备案。
4.4医疗卫生救助
(1)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按照相关预案提供医疗设施、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组织有关专家、医疗急救队伍,开展紧急医疗救护、现场卫生处置。疾病控制机构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
(2)需要时,向省卫生厅、省应急领导机构及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指挥中心)申请协调支援。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
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方法、范围、路线、程序,并报市应急领导机构及市安委办公室(市指挥中心)。必要时,可边实施、边报告。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疏散、转移。
(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开展医疗救治、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5)负责治安管理。
4.7现场警戒与保卫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统一部署下,现场警戒与保卫,由公安机关及事故单位保卫机构实施。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区域内人员及财产的安全;
(2)负责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等;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
(3)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其他刑事、治安案件。
4.8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视情况需要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时,镇(办)政府向市政府及市应急领导机构申请支援,市政府应急办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组织协调全市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3)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时,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其他市(县)的社会力量支援。
4.9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对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3)指导现场群众疏散以及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风向、地质、水文资料。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4.10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2)市安委办公室会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本预案适用范围内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
4.11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得救或部分人员失踪,经必要时间寻找和搜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无生还希望的,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报请市应急领导机构批准,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由市应急领导机构宣布应急状态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镇(办)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依据法律政策负责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5.2保险
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受灾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的保险受理。
5.3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
(1)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必要时,市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报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事故主管部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