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和完善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器材保障
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负责全市救援装备、器材的协调调配,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
6.2.2应急队伍保障
(1)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救援队伍。
(2)各地、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3交通运输保障
在现场应急救授指挥部统一部署下,事故现场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市交通局和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组织协调,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保障运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医疗卫生保障
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要求,掌握本市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做好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6.2.5物资保障
(1)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2)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和掌握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
6.2.6生活保障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统一部署下,由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
6.2.7资金保障
(1)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经费由同级财政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列支。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按照《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作为事故抢险救灾资金。
(3)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市政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所需工作经费按照《仙桃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6.2.8社会动员保障
事发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报请市应急领导机构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事发地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事发地政府负责提供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组织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 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新技术和新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公众信息交流
(1)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2)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负责本地、本系统应急工作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危机防范意识。
(3)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村委会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培训
(1)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组织全市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综合培训。
(2)有关部门组织本行业、本系统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提供指导。
(3)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级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6.4.3演习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或演习。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5监督检查
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其它事项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的变化,以及应急救援实践的经验教训或出现的新情况或应急演练发现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违法行为的。
7.3沟通与协作
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应建立与其他市(县)应急机构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尤其是邻近市(县)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区域救援活动,开展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
7.4其他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
(2)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车辆、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