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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08月31日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应及时调整应急指挥机构级别。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应急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

  4.1.1 Ⅳ级响应

  当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或火场持续1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由县(市、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1.2 Ⅲ级响应

  当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或火场持续24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及重点林区,或发生在县(市、区)交界处及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重点风景名胜区,或需要市级援助的森林火灾时,由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及时赶赴火场,协调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4.1.3 Ⅱ级响应

  当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或火场持续48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或严重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及重点林区,或发生在市交界处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重点风景名胜区,或需要省里援助扑救的森林火灾时,由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及时赶赴火场,协调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4.1.4 I级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或火场持续7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或严重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及重点林区,或在省交界处发生的森林火灾,或需要国家援助扑救的森林火灾时,在迅速启动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同时,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和省人民政府应急办要及时向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国务院应急办报告,请求启动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4.2 扑火指挥

  发生森林火灾后,首先由当地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随着火情的发展,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部队在执行灭火任务时,内部设立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4.3 扑火通信

  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信网的基础上,当地通信部门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

  4.4 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4.5 居民点和群众安全防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采取有效阻隔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6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援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省卫生厅组织医疗专家指导救治,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4.7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7.1 扑火力量的组织。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森林消防专业(半专业)队、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职工、机关干部和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余火清理和火场看守工作。

  4.7.2 跨区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市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提出的申请,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可调动其他市的扑火队实施跨区增援扑火。原则上以调动武警部队为主,地方森林消防专业队和驻军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

  4.8 火案查处

  发生森林火灾后,凡建有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由森林公安机关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调查工作。未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调查工作。

  4.9 信息发布

  重、特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

  4.10 应急结束

  重、特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适时宣布应急工作结束,恢复正常的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  灾后处置

  5.1 火灾评估

  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卫星遥感监测热点云图反映的情况和各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的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评估森林资源损失情况,请省林业调查规划院派专业力量调查核实。

  5.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衣、食、住、行和病情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作的恢复重建。

  5.3 应急工作总结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市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森林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汲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严肃查处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求,上报重、特大森林火灾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市、县、林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以森林防火业务部门通信信息网络系统为基础,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建立集接受综合气象信息、火情调度等内容的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森林防火通信专用网。借助国家公用通信网络,建立扑火救援现场与扑火指挥部之间的通信畅通。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6.2 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建设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3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市、县两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根据各自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立的省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应保证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扑火物资急需。

  6.4 资金保障

  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所需财政经费,按《山西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5 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立森林防火专家组,为森林防火提供全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演练

  各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和党委宣传部门及文化教育部门等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课堂、标语、传单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森林火灾预警信号及预防森林火灾的相关常识,使广大干部群众正确掌握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基本技能。各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要每年开展1-2次扑火培训演练,主要是对各地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进行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避险知识培训,加强实战训练的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要为林区驻军和民兵应急分队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

  对在森林防火扑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森林防火扑救工作中致病、致残造成受伤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贴和救助。

  对在森林防火扑救工作中造成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金,对表现突出英勇献身的人员,可追认烈士。

  7.2.2 责任追究

  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根据《山西省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8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和修订,由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9  附 件

  9.1 山西省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略)

  9.2 山西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联络方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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