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1)救援装备保障。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装备,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集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企业集团、本地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建立特种专业队伍,储备有关特种装备。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清理、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
(2)应急队伍保障。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以相关大中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习。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促使其保持战斗力,常备不懈。
公安、武警消防部队以及危化品消防队伍是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重要的支援力量。
其他兼职消防力量及社区群众性应急队伍是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3)交通运输保障。安全监管总局建立全国主要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的交通地理信息系统。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铁道、民航、军队等系统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以保证及时调运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人员、队伍、装备、物资。
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保证应急救援车辆以最快的速度到达救援现场。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4)医疗卫生保障。由事故发生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必要时,安全监管总局通过国务院安委会协调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救治力量支援。
(5)治安保障。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物资保障。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根据本地、本企业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国家储备物资相关经费由国家财政解决;地方常备物资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企业常备物资经费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列入生产成本。
必要时,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跨省(区、市)、跨部门的物资调用,由安全监管总局报请国务院安委会协调。
5.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安全监管总局和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应急响应状态下,当地气象部门要为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各级政府、各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2)培训。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有关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加强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
(3)演习。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习;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有关专业应急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定期组织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并于演习结束后向安全监管总局提交书面总结。应急指挥中心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组织一次应急演习。
5.5 监督检查
安全监管总局对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定义
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全境(包括海滩、岛屿及向外延伸至五米水深处海域)的原油管道、成品油管道、天然气管道、油库、天然气储气库等设施。
6.2 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Ⅰ级响应: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发生特别重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或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发生重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50~100 人中毒、或5000~10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Ⅲ级响应: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发生较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30~50人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Ⅳ级响应: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发生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30人以下中毒、或一定社会影响等。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应急保障单位以及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承担的应急处置任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安全监管总局及时组织修订。安全监管总局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评审,并及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
6.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6.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