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水库堤坝等水利设施损毁、坍塌事故,由市水利局负责。
发生水库堤坝等水利设施损毁、坍塌特大事故后:
1、立即启动水库堤坝等水利设施损毁、坍塌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具体的应急救援预案由市水利局负责制定);
2、市水利局接警后,在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的同时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采取相应补救和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3、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疏散指定区域内的人员和转移重要物资;
4、市卫生局立即组织开展伤员救助、防疫检疫、疾病控制等各项工作;
5、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交通局、市总工会等部门互相配合,做好现场警戒、搜寻遇难和幸存人员、交通疏导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八)爆炸物品爆炸事故,由市公安局负责。
发生特大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后:
1、立即启动特大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公安局负责制定);
2、接警后市公安局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查明爆炸物品的种类和数量;
3、相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尚未爆炸的危险物品和疏散人员;
4、市卫生局组织做好现场伤亡人员的救护和处置工作;
5、市公安局要注意搜寻证据,追查或监控有关嫌疑人员。
(九)危险化学品事故,运输过程的由市交通局和市交警支队负责;民用燃气的由市建设局负责;其他的由市安监局负责。
发生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后:
1、立即启动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具体应急救援预案分别由市交通局、市交警支队、市建设局、市安监局负责制定);
2、上述负责部门及有关单位立即组织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开展抢险工作,并查明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数量,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类别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控制危害源,疏散人员,防止事故扩大;
3、市公安局接警后要迅速赶赴现场,做好现场警戒和布控工作,搜寻证据,追查或监控有关嫌疑人员;
4、市卫生局立即组织医疗救护和专家组成员,开展伤员救护工作;
5、市环保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立即派监测小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应急监测,测定事故危害区域;事故造成环境污染信息由环保部门统一公布;
6、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有关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发生特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后:
1、立即启动特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
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实施抢险工作;
3、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事故应采取有效措施,切断气体等危险源,并设立警戒区域,疏散人员;
4、特种设备事故应视不同情况,及时调动专用设备、设施进行抢险;
5、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要分别做好伤员救护、现场保卫和交通疏导工作,确保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十一)急性中毒事故,由市卫生局负责。
发生特大急性中毒事故后:
1、立即启动特大急性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制定);
2、市卫生局接到急性中毒报告后,要快速赶赴事故现场,根据中毒症状及特点,组织急救人员开展抢救工作;
3、市公安局要做好事故现场警戒、调查取证和监控嫌疑人等工作。
(十二)其它事故按照相关部门的预案,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实施应急处理工作。
八、其它事项与要求
(一)本《预案》是作为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抢救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原则依据,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相应调整。
(二)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在处理特大安全事故时佩戴统一标志。统一标志由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制定后发给各有关部门和人员。
(三)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市(中、区)直各有关部门要以本《预案》为基础,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分别报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备案。
(四)本《预案》实施后,每年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演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各有关部门也要组织相应的演练。
(五)各级各部门应结合自身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七)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