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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09月14日

4.4 现场指挥和协调

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以上飞行事故应急工作的统一指挥、协调和作出决策。

各有关单位接到飞行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预案和处置规程,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应急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

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地方应急资源,实施紧急处置行动。

4.5  航空器搜救

民用航空器搜救包括陆上搜救和海上搜救。

搜救民用航空器工作在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进行。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负责拟订陆上使用航空器搜救民用航空器的方案,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搜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

1)陆上搜救。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航空器的搜救工作。

2)海上搜救。

国家海上搜救部门负责海上搜救民用航空器。

省海上搜救机构负责拟订在海上使用船舶、航空器搜救民用航空器的方案,参加海上搜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

民用航空器搜救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

4.6 现场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民用运输机场应急处置力量进行。

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协调有关单位及民用航空其他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增援。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时,应优先将旅客、机组人员及其他机上人员撤离、疏散到安全区域,及时救助机上及地面受伤人员和幸存人员。及时掌握机上运载的货物及危险品、航空器危险品及周边地面设施危险品的情况,根据现场情况迅速探明危险品状态,并立即采取保护、防护措施,必要时调集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处理。

当飞行事故发生在民用运输机场区域内时,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应按有关规定及机场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在不影响应急救援工作及事故调查的前提下,尽快搬移、清理停留在机场道面上的事故航空器或其残骸,尽早恢复机场的正常运行,避免机场长时间关闭。相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根据情况,及时调配与本机场运行有关的航班。机场及相关航空运输企业负责组织、疏导、安置因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滞留机场的旅客,维护机场运行秩序。

4.7  医疗卫生

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特殊情况下,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根据现场需求,及时协调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业医疗救护中心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调用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现场防疫工作依托事发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飞行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8  应急人员的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参加现场应急工作的指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配带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装备。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参与应急工作有关人员进出现场的管理程序。

4.9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飞行事故发生区域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飞行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协调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防疫与疾病控制。事发地公安部门负责现场治安管理。

4.10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现场应急指挥部协调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需要,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协调、组织有关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11  信息发布

飞行事故的信息由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对外发布。

4.12  应急终止

4.12.1 应急终止条件

1)事故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2)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3)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4)对现场、应急人员和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5)飞行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6)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7)受影响的民用运输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

8)现场及其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小程度。

4.12.2 应急终止程序

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符合应急终止条件,并选择适当终止时机,报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批准应急终止。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指挥部指令,向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终止通知。

应急工作终止后,参加应急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及时分析评估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飞行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工作。

飞行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民航运输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进行赔偿,对地面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赔偿;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派员赶赴现场,按有关航空保险规定办理事故理赔工作。

5.2  事故调查

飞行事故调查工作,按规定由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负责,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配合。

5.3  应急救援调查报告及评估

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向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6  附则

6.1  术语解释

航空器:凡能从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从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气中获得支承的机器。

机场及其邻近区域:指机场围界以内及距机场基准位  置点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本预案有关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  责任与奖惩

对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6.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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