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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作者:安监总应急〔2006〕229号  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1月02日

  4.4 信息处理

  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海油安办分部接到Ⅱ级以上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报告后要及时报安全监管总局。

  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可将所属企业发生的Ⅱ级以上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信息直接报安全监管总局。

  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跟踪续报事故发展、救援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发布必要的海上交通通告,并及时提出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问题和提供的支援。

  安全监管总局通过办公厅向国务院办公厅上报事故信息。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协调增援。

  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或外国人员时,安全监管总局及时通知外交部、港澳办或台办。

  4.5 指挥和协调

  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应立即启动企业预案,组织救援。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相关处置预案,统一协调指挥事故救援。本预案启动后,安全监管总局协调指挥的主要内容是:

  (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动有关的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救援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

  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责成有关方面实施;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5)必要时,通过国务院安委会协调民航、交通和公安等力量和资源参加应急救援;

  (6)需要国际支援时,通过国务院安委会协调外交部、民航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尽快办理相关事宜。

  4.6 现场紧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现场应及时向所属企业报告,同时组织自救,遏制事态扩大。企业接到报告后要及时组织救援并向有关方面发出求助信息。

  针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中出现的井喷失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的特点,在对事故实施应急救援的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现场疏散工作、保护作业人员安全;

  (2)立即调集作业现场的应急力量进行救援,同时向有关方面发出求助信息,动员相关力量,保证应急队伍、设备、器材、物资及必要的后勤支持;

  (3)制定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4)确定警戒及防控区域,实行海域渔船、交通管制;

  (5)对可能受到威胁的环境敏感区和易受损资源采取保护措施,保护周边生产装置和设施,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灾害;

  (6)迅速组织医疗救援力量,抢救受伤人员;

  (7)尽力防止出现石油大面积泄漏和扩散对海洋环境造成灾难性污染;

  (8)立即通知事故可能波及区域的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9)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省(区、市)、跨领域的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安全监管总局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国务院决定。

  4.7 信息发布

  安全监管总局是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灾难信息的指定来源。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灾难信息对外发布工作。必要时,国务院新闻办派员参加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灾难的对外报道工作。

  4.8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区、市)人民政府,省(区、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

  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

  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建立与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专家组的通讯联系;开发和建立全国重大危险源和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并组织管理和维护;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事故灾难信息管理办法,统一信息分析、处理和传输技术标准。

  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向安全监管总局报送重要信息,必要时,按有关规定报告国务院。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1)救援装备保障。在陆岸基地与海上石油天然气作业区应按规定配备与作业规模相适应的应急装备,其类型、性能、运输方法与可调动性要符合有关规定;海上石油作业平台应配备符合国际通用规格的通讯设施及必要的气象、海况测定装置。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根据本企业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建立特种专业队伍,储备有关特种装备。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清理、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

  (2)应急队伍保障。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企业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以相关大中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习。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促使其保持战斗力,常备不懈。

  海上搜救、海上救助打捞专业队伍是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支援力量。

  (3)交通运输保障。安全监管总局建立全国主要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地点的地理信息系统。在应急响应时,充分利用有关企业的交通资源,必要时,协调铁道、民航、海事和军队等系统提供陆、海、空交通支援,协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供必要的交通警戒,并调集交通工具,以保证救援工作需要。

  (4)医疗卫生保障。由事故发生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机构接到指令后要迅速组织医疗队伍进行现场医疗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必要时,安全监管总局通过国务院安委会协调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救治力量支援。

  (5)治安保障。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与当地海事部门建立海上应急救援现场的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机制。

  (6)物资保障。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根据本地、本企业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国家储备物资相关经费由国家财政解决;地方常备物资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企业常备物资经费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列入生产成本。

  必要时,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跨省(区、市)、跨部门的物资调用,由安全监管总局报请国务院安委会协调。

  (7)气象保障。在应急状态下,由安全监管总局协调海洋局、气象局适时监测海况、气象等信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为应急救援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和气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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