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抢救受害人员或安排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7)在抢险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与取证,初步分析事故原因,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8)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继续和环境污染。
5.5 信息发布
发生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5.6 应急结束
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报请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宣布解除灾情、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基本得到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基本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基本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事故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是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力量和先期处置队伍。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加强对各联动单位应急救援力量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必要时,按规定程序请求驻苏部队和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持抢险工作。
6.2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安排本级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演练和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
6.3 装备与物资保障
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用防护仪器和防护用品,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类型,为参与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部门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和抢险方案,或者与当地有抢险能力的单位达成协议,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调动相应力量进行救援。
基层政府负责调配所需的救灾物资,并逐步实现救灾物资由实物储备过渡到生产储备。
6.4 医疗保障
发生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后,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对伤员实施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区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建立医疗卫生信息数据库,数据库信息包括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卫生疾控机构能力与分布等。
6.5 交通运输保障
加强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为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紧急处置工作提供良好的交通设施、设备工具和运行秩序。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开通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备装备。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维护。事故发生地基层政府和单位要积极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治安秩序。
6.7 通信保障
负责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专家组、值班电话、网址等应予公布,值班电话和网络系统保持24小时畅通。
6.8 技术保障
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加强先进的技术、装备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对特别重大危险源,要在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灾害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数据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6.9 人员防护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紧急抢险人员应制定科学的安全抢险技术方案,配置相应装备,防止砸伤、压伤、灼伤、烫伤、中毒、窒息等危险。
群众的防护措施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由现场指挥部会同事发地政府共同确定事故发生地周围居民群众的疏散范围、方向、通道,下达疏散命令。
6.10 社会力量动员
需要动员的社会力量包括全省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相关行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和设备、事故发生地群众及社会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