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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处置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2月21日

  3预警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
  3.1.1建立健全本市建设工程事故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预测。搞好建设工程事故信息收集、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1.2根据各类建设工程事故的特征、预防和处置要求,建立预警预防制度。市建设交通委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和研判,及时做出预警。

  3.2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预警级别
  按照建设工程事故的发生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范围,本市建设工程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预警信息发布
  市建设交通委根据本预案,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和落实预警的监管措施,并按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其他方式进行。
  3.2.3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建设工程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其中,涉及跨区县、跨行业、跨部门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批准。

  3.3预警预防措施
  3.3.1市建设交通委、市应急联动中心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预案,明确报警、接警、处警的部门和第一响应队伍及其工作要求,明确进入预警的相关措施和要求。
  3.3.2进入预警期后,市建设交通委、市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区县政府及有关单位可视情采取相关预防性措施。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建立健全建设工程事故信息报告体系。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建设工程事故,要及时通过“110”电话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报警,或通过其他方式向市建设交通委、事发地区县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报告。
  4.1.2市建设交通委、市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区县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接到建设工程事故报警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准备,并迅速汇总和掌握相关事故信息。一旦发生重大建设工程事故,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书面报告。发生特别重大建设工程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4.1.3市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作,建立建设工程事故信息通报、协调渠道,并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4.2先期处置
  4.2.1一旦发生建设工程事故,市建设交通委、市应急联动中心及有关部门接警后,要立即予以核实,通过组织、指挥、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实施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并消除危险状态。在处置过程中,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收集、汇总事故有关信息,根据现场实际或征询有关部门意见进行研判,确定建设工程事故等级,掌握现场动态并及时上报。
  4.2.2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迅速指挥、调度本单位应急处置队伍、专家队伍和资源,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快速高效处置建设工程事故。
  4.2.3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先期处置,要在保护好事发现场的同时,及时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上报现场动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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