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分级响应
4.3.1本市建设工程事故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建设工程事故。
(1)Ⅰ级、Ⅱ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建设工程事故,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市政府视情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应急力量要及时赶到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全力以赴,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要及时将建设工程事故及处置情况报告市政府。
(2)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和一般建设工程事故,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区县政府决定响应等级,启动Ⅲ级、Ⅳ级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告市政府。
4.3.2响应等级调整
各类建设工程事故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等级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响应等级。当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况相应提高。
4.4应急结束
4.4.1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建设交通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件已得到控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较大、一般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响应终止,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事发地区县政府决定和公布。
4.4.2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市建设交通委和市应急联动中心,经市建设交通委和市应急联动中心汇总后,及时上报市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5后期处置
5.1现场清理
5.1.1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建设交通委要组织有关单位搞好现场勘察和社会稳定。
5.1.2事发地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事故现场清理。建设工程事故导致建筑物倒塌、气体泄漏、水管爆裂、断电漏电、环境污染等,要立即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到场处置。
5.1.3市卫生部门要搞好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等。
5.2善后处置
5.2.1建设工程事故处置结束后,各级政府及民政等部门、单位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实施救济救助。
5.2.2市建设交通委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组织调查统计建设工程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受损程度,评估、核实所造成的损失,掌握应急处置的综合情况,并向国家有关部门和市政府报告,并视情向社会公布。
5.3事故调查
市建设交通委要会同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建设工程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向市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5.4信息发布
5.4.1市有关部门要配合市政府新闻办搞好建设工程事故信息发布。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4.2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建设交通委根据事件类型和影响程度,组织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公告,按照程序向社会发布。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1.1市通信管理局要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对处置建设工程事故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6.1.2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及手机短信等发布预警和引导信息,及时疏导现场人员。
6.2应急队伍保障
6.2.1强化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主体,其他相关建设工程事故处置部门和单位为辅助的应急队伍体系。建立并加强与其他应急队伍的联络机制,为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提供队伍保障。
6.2.2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必要时,协助实施应急处置。
6.3交通运输保障
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由市交通局负责提供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的交通保障;市公安局及时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如有道路设施受损,市市政部门迅速组织有关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有关区县政府协助搞好应急交通保障,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4医疗卫生保障
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市卫生局要迅速组织医救人员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医院开展专业救治。
6.5治安维护
6.5.1市公安局、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预案措施。
6.5.2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属地警力、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秩序,保护现场。必要时,及时疏散附近群众。
6.5.3市公安局负责建设工程事故处置中的治安保障;武警上海市总队协助配合,并负责相关内卫工作;事发地区县政府协助搞好属地治安保障;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负责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
6.6经费保障
建设工程事故常态管理所需的经费,由市建设交通委报请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市财政按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
6.7技术保障
6.7.1建立建设工程事故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开发、研制和配备先进技术装备。
6.7.2必要时,由相关部门派出专家,指导、协助开展建设工程事故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