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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4月12日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主要包括可能发生事故灾难或已经发生事故灾难的时间、地点、程度、受灾范围、影响人口、事故成因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影响。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应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监测点,收集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至省安委会办公室。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各级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针对本级本部门(单位)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采取有效的预警防范措施。
3.2..2  各级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及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灾难发生。
3.2..3  省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州人民政府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相关部门(单位)。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相关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2..4  省安委会办公室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特别严重情况下建议省安委会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根据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4.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或者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 发生超出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1.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 发生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 发生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1.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市州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需要省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1.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I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跨省行政区域、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Ⅳ级响应: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2 Ⅲ级响应: 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3 Ⅱ级响应: 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4 Ⅰ级响应: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启动Ⅰ级响应时,省人民政府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国务院办公厅或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提出请求。
4.2.5 省有关部门(单位)的响应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省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其职责和相关省专项应急预案、省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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