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省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单位)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各专业应急机构应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实战能力。省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练,各专业应急机构参加省安委会组织的联合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省有关部门(单位)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练结束后,形成总结报告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有关部门(单位)备案。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的联合演练结束后,向省安委会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7.2 宣传和培训
7.2.1 宣传
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企业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7.2.2 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3 奖励和责任
对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处置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依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监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监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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