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 省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市州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当地或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起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按照省安委会领导的指示,通知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和专家赶到省安委会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各级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送和处理制度,切实做好信息收集、传输和上报工作。
4.3.1 省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州人民政府应及时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风险信息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灾难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应及时通报有关市州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单位)必要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4.3.2 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灾难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省属企业在报当地人民政府的同时应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单位)。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单位),省属企业和事发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逐级报告事故灾难情况,并在2小时内报告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单位),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3.3 省安委会办公室接到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来的事故灾难信息后,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4.3.4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省人民政府。
4.3.5 发生在省外、可能对本省境内安全生产造成重要影响的事故灾难,按《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
4.3.6 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事故灾难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省安委会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单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湖南省涉外涉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4.3.7 如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单位)在报告国务院安委会或国务院相关部门的同时,及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4.4 指挥和协调
I、Ⅱ级响应启动后,省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应急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相邻市州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省属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其主管部门(单位)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在中央在湘企业和一些特殊领域或者涉及多个领域、跨省行政区域、影响特别严重的事故灾难时,省安委会办公室领导组织协调指挥。必要时,省安委会领导同志及省安委会有关成员组织协调指挥。
4.4.1 省有关部门(单位)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有关部门(部位)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同时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4.4.2 省安委会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向省安委会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6)指导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7)必要时通过省安委会协调省军区和省武警总队调集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4.5 应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市州、跨领域的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或省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重大的报国务院安委会决定。
4.6 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省卫生厅或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市州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事故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7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8 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企业应与当地人民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指定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负责治安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