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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4月14日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6.2 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国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6.3 应急技术保障
    6.3.1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国土资源部和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6.3.2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国土资源部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6.4 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6.5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6.6 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7 预案管理与更新
    7.1 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省(区、市)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7.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国务院批准。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8 责任与奖惩
    8.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8.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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