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 指挥长主要职责
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4 现场救援行动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需要,成立以下现场救援行动组:
(1)灾害救援组:由市公安局、安监局、质监局、专业救援单位等组成;负责抢险灭灾、应急处置等工作。
(2)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县(市)区政府、市城管局等组成;负责安全警戒、紧急疏散等工作。
(3)环境监测组:由市环保局、气象局组成;负责环境监测,确定监控区等工作。
(4)后勤保障组:由市经委、财政局、交通局、宁波电业局和当地县(市)、区政府等组成;负责物质保障,生活服务等工作。
(5)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人员救护,医疗保障等工作。
(6)专家技术组:由市质监局、安监局、环保局、气象局及有关专家等组成;负责技术支持,方案咨询等工作。
(7)新闻报道组: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实施事故新闻、应急公告发布工作。
(8)善后处理组:由市公安局、民政局、环保局、城管局和当地县(市)、区政府等组成;负责现场处置、伤亡善后等工作。
3 预警预防
3.1 预警预防体系
3.1.1 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络。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以检验检测机构为支撑,以基层政府(乡镇)、重要企业为基础,并设立安全管理员,积极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动态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各有关单位有义务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特种设备事故预警数据库建设。质监部门应利用质监系统的计算机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保证预警系统的信息传递及反馈准确、高效、快捷,设立并公布报警电话和电子信箱,逐步实现与110报警电话联网。
3.1.2 事故预防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监督,确保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认真落实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2)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定期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按期申报定期检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时消除隐患。
3.1.3 事故监测
事故监测范围: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事故监测内容:
(1)可能诱发特种设备安全的信息。
(2)涉及特种设备的重要设备、重点行业、重点场所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
(3)应急力量的组成和分布;应急设施、装备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邻近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4)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