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
按照城市桥梁的损坏程度和事故性质分为一级事故、二级事故、三级事故三个级别。
4.1.1一级事故
(1)全省城市跨江大桥,桥长在2000米以上的大桥,以及列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城市桥梁,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等导致桥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2)城市桥梁坍塌导致死亡和失踪人员30人以上的事故;
(3)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省建设厅、市规划建设局认为需要处置的其他城市桥梁重大事故。
4.1.2二级事故。
除一级事故中规定以外的种类城市桥梁发生突然坍塌的事故。
4.1.3三级事故
(1)城市桥梁虽未坍塌,但桥面已出现沉陷、孔洞,主体结构失去承载力,随时可能出现坍塌事故,必须立即采取封桥断路措施的事故;
(2)道路立交桥及道路下穿铁路立交桥,因车辆撞击上跨桥梁造成桥梁设备严重损坏的事故。
4.2预案启动
一旦确认城市桥梁发生二级以上事故,应协助省建设厅、市规划建设局启动《江西省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一旦确认城市桥梁发生三级以上事故,由县政府启动县 城市桥梁事故应急预案。
4.3 响应程序
4.3.1城市桥梁事故发生后,县市政工程建设维护管理所应立即报告县城管局,县城管局迅速核实情况后,立即上报县应急委员会。县应急委员会接到报告后,迅速通知桥梁应急指挥小组和有关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
4.3.2接到事故报告的相关成员单位立即实施现场抢险,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尽力控制事态发展,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县城管局迅速组织安排桥梁养护管理单位的抢险队员进行抢险、抢修和现场处置;同时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调、安排好交通导流工作;必要时架设临时便桥,尽快恢复交通;汛期行洪河道上城市桥梁发生事故可能影响行洪时,应及时报告当地防汛指挥部门。
4.3.3指挥小组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各成员单位接到指令后迅速赶赴现场,按照事故的性质和现场情况,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并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4.4 信息发布
城市桥梁发生较大和一般事故,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过程中信息发布,由指挥小组实行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
5 应急结束
5.1结束程序
由城市桥梁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的部门决定应急结束。
5.2事故调查
5.2.1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在应急结束后,应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有关部门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从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维修、管理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5.2.2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5.3总结建议
5.3.1城市桥梁事故应急指挥小组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5.3.2指挥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县应急委员会、市规划建设局做出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桥梁基本情况;
(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4)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
(5)采取的主要应急措施及其有效性;
(6)事故结论;
(7)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
(8)各种必要的附件;
(9)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10)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