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 分级应对措施
在应急响应中,要针对石油供应中断的不同等级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3.2.3.1 I级响应措施
发生I级石油供应中断事件,由国务院宣布启动I级响应。市经委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应立即报市政府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全面进入应急状态。
应对本级别事件,采取增加供应与抑制消费并重,科学确定抑制消费措施的强度,尽可能降低对宏观经济的损害程度。
应急措施:
(1) 组织其他来源地的石油进口;
(2)停止石油出口;
(3)增加原油生产;
(4)提高指定成品油产品产率;
(5)成品油调剂调运;
(6)维护市场秩序;
(7)按照抑制消费措施强度由低到高的顺序,采取要求合用车辆,限制非公务和非生产经营性驾车,限制加油站销售量,限制除医院、福利院、小学、幼儿园等以外公共场所的供暖及制冷石油消费,限制娱乐用成品油消费,缩短每周工作时间等措施;
(8)按有关要求动用石油储备;
(9)组织原油配置,保证重点炼厂和重点石化基地必需的原油供应;
(10)按照应急保障供应顺序预案采取燃料定额配给措施;
(11)组织推广替代燃料;
(12)进行深入广泛的节约石油的宣传教育和维持社会秩序稳定。
3.2.3.2 Ⅱ级响应措施
发生Ⅱ级石油供应中断事件,由国务院决定并由国家发改委宣布启动Ⅱ级响应。经市政府批准市应急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并成立相关专项工作组开展工作。
应对本级别事件,可以采取适度的抑制消费措施,保障基本的经济、社会生活需要。
应急措施:
(1)组织其他来源地的石油进口;
(2)减少或停止石油出口;
(3)增加原油生产;
(4)提高指定成品油产品产率;
(5)成品油调剂调运;
(6)维护市场秩序;
(7)选择采取强制措施,如要求合用车辆、限制非公务和非生产经营性驾车等;
(8)动用石油储备;
(9)组织原油配给,保证重点炼厂和重点石化基地必需的原油供应;
(10)进行广泛的节约石油的宣传教育。
3.2.3.3 Ⅲ级响应措施
发生Ⅲ级石油供应中断事件,由国务院决定并由国家发改委宣布启动Ⅲ级响应。经市政府批准市应急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根据需要应对本级别事件,主要采取增加供应、动用储备等措施,尽可能不动用行政措施对石油消费进行限制。
应急措施:
(1)组织其他来源地的石油进口;
(2)减少或停止石油出口;
(3)增加原油生产;
(4)成品油调剂调运;
(5)维护市场秩序;
(6)动用石油储备;
(7)进行节约石油的宣传教育等;
(8)视需要采取提高指定成品油产品产率等措施。
3.2.3.4 Ⅳ级响应措施
发生Ⅳ级石油供应紧缺情况,国家发改委作为日常事务处理。组织其他来源地的石油进口、减少石油出口、增加企业生产、成品油调运以及维护市场秩序等措施予以解决,并辅以适当的宣传解释。必要时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申请适量储备石油。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开展相关工作。
3.2.4 应急措施潜力评估和预案演练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由市经委(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应急措施潜力评估和预案演练。
3.3 应急石油供应保障顺序和范围
发生石油供应中断紧急状况,按照下述顺序和范围给予石油供应优先保障。
(1)国家党政机关、武装部队,在役运转的国防设施;
(2)抢险、救灾或应急指挥中心,急救中心和中心医院,消防机构及设施,广电、通讯等要害部门;
(3)生活用水、生活用煤气和天然气、居民用电、供暖等公用服务企业;
(4)城市交通、铁道、民航、航运指挥调度中心,交通枢纽及主要交通工具;
(5)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
(6)季节性很强的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
(7)连续性原材料生产企业;
(8)全国性招生的重点大专院校,国家级科学研究机构;
(9)其他应给予重点保障的单位。
此范围外的石油供应,由市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