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燃气供应单位的预防与应急措施
(一)按照《浙江省建设厅城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本预案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单位实际,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安全事故隐患,及时编制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市建设局备案。预案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本单位燃气设施、设备数量、安装位置分布情况;
2、在日常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突发安全事故的故障类型、征兆、应对措施;
3、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抢修救援指挥的组织机构管理网络及抢险救援队伍;
4、相应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部门主管、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处理事故时的职责、通讯联络方式、培训与演习等;
5、明确燃气安全事故性质、等级与上报程序。
(二)建立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由相应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组成,同时成立燃气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实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有关分管人员、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成员,参与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三)根据本单位设备的特点和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工具、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
(四)定期组织本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燃气安全应急处理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习。
(五)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性维修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按时对燃气设施进行定期检验。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后,应对其进行全面及时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预警与启动
(一)较大燃气安全事故和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做到:按本单位编制的应急抢险救援预案的规定,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市建设局、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涉及消防、人员救护的,应拔打“110”报警电话、“119”火警电话、“120”急救电话,并报告相关部门;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二)燃气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市建设局、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接警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抢险救援,调查、核实事故初步情况,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同时将初步情况上报市领导小组,并提出启动本应急预案的建议。
(三)市领导小组接到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后,应立即召开应急会议进行事故情况会商,研究部署抢险避灾各项工作,并视情宣布启动本应急预案。
(四)一旦启动本预案,市领导小组应立即授权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救援保障小组的各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助燃气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工作,同时事故性质由市建设局负责按规定申报程序向金华市建设局、省建设厅报告事故情况,以取得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支援。
七、应急处理
(一)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规模和性质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救援保障小组的组成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程序贯彻执行应急救援预案。在领导小组组长不在时,应按顺序由副组长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二)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按照本单位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
(三)应急预案启动后,事故发生单位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应负责做好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当事故规模扩大自身无法完成时,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有关单位和临近地区请求支援。
(四)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和拒绝,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五)参加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八、处置程序
(一)救援保障小组的各相关组成部门、相关人员在接警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听从市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
(二)及时抢救生命。凡事故现场发生人员伤亡,应首先组织力量全力抢救伤员,送入就近医院抢救。
(三)制止事故发展或及时消除隐患。积极组织人员及所需的设备或物资,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并及时消除隐患。
(四)警戒与疏散。事故现场需紧急疏散人员或物资时,应在最短时间内划定警戒范围。
(五)做好现场保护。事故发生后,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
(六)联系外界求援。如需要相关部门配合支持的,由领导小组统一协调、落实。
(七)调查和总结。事故处置结束后,事故调查小组应及时组织开展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写出总结报告有关部门。
九、总结与奖惩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一)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燃气安全事故和在燃气突发性事故救援过程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对扰乱、妨碍抢险救援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