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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8日

  4.7  应急支援
  当发生燃气事故单位的应急力量不足、需要支援时,由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支援请求规定的程序报市应急委员会。应急支援力量进入现场执行任务,有关调动、联络、指挥程序及协调事宜,均按市应急委员会批准的计划或预案执行。
  4.8  新闻发布
  城市燃气重大事故信息的公开发布由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重大事故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9  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市应急委员会决定。

  五、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价
  5.1.1  事故应急处理的各有关单位及时向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做出书面报告。
  5.1.2  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事故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5.2  调查报告
  5.2.1  城市燃气重大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较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5.2.2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故结论;
  (4)各种必要的附件;
  (5)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6)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六、应急保障
  6.1  指挥保障
  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指定专门场所并建设相应设施,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需要。基本功能包括:
  (1)接受、显示和传递城市燃气重大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接受、传递省级、市级供气系统组织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为城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6.2  通信保障
  6.2.1  逐步建立完善以城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讯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同市政府领导、市应急委员会、相关管理部门、燃气管理机构、各供气单位和应急支援单位通信联络的需要。
  6.2.2  应急响应通信能力不足时,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报请市应急委员会决定,请求信息产业部门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采取紧急措施给予支持。
  6.3  物资保障
  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准备好各种必要的应急支援力量与物资器材,以保证应急响应时能及时调用,提供支援。
  6.4  宣传、培训与演习
  6.4.1  应急培训与演习
  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对所有参与城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骨干人员进行培训,并定期组织本预案的应急演练。
  供气企业的应急专业技术培训由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给予指导。
  6.4.2  宣传教育
  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要加强燃气事故的宣传教育工作。公众信息交流的对象应包括一般公众和新闻界。主要内容是城市供气、安全使用及应急的基本概念与知识。公众信息交流工作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气企业负责进行。

  七、附则
  7.1  名词术语
  7.1.1  城市燃气供应系统:由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调压站、调压箱、瓶装供应站、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组成。
  7.1.2  城市供气:符合燃气质量要求,供给居民生活、公共建筑和工业(商业)企业生产作燃料用的公用性质的燃气,主要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7.1.3  供气企业:包括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和城市燃气自供单位。
  7.1.4  抢修:燃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过程。
  7.1.5  运行:从事燃气供应的专业人员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燃气设施进行巡视、操作、记录等常规工作。
  7.1.6  应急: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有时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应当根据对事故原因和处置情况的总结评价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报市政府、市应急委员会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7.3  奖励与责任
  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对在市城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7.4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城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并解释。
  7.5  预案的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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