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善后处理指挥部:由分管相关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根据实际情况由总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指定镇政府、民政、工会、劳动、保险或其他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抢险救灾指挥部:按事故的类别,由分管相关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中:
(1)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炸物品等事故由县公安局负责;
(2)非煤工矿商贸企业事故由经贸局、安监局、国土局、财委等部门负责;
(3)建筑施工事故由县建设局负责;
(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5)急性中毒事故由县卫生局负责;危化品泄露事故由县环保局负责。
(6)其他事故如电力、水利等分别由其主管部门或现场总指挥指定部门负责。
上述现场各分指挥部也应当设立现场指挥部办公室,有明确的位置标志和联系方式,确保全县应急求援工作协调反应快速,通信指挥畅通。
(五)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抢救救灾总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1、在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抢救救灾总指挥部总指挥的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传达贯彻总指挥部发给各分指挥部的各项指令,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
4、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5、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进行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6、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8、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9、处理现场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办理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分指挥部根据事故发生状态和各自职责,可下设现场处理组、专业抢救组、警戒维护组、通讯联络组、医疗救护组、交通运输组、后勤保障组、后事处理组、预备机动组等,按计划、有秩序地分头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四、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的处置
(一)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应急抢险救灾总指挥部应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现场指挥部的开设应在30分钟内完成,各分指挥部也应在30分钟内开设完成,并立即展开工作,并随时将事故抢险情况上报总指挥部。
(二)交通、供水、供电、电信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三)公安部门应当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必要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四)卫生部门应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五)经贸局、供销、物资、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和运输。
(六)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
(七)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五、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
(一)道路交通事故
1、交警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组织出警,认真做好事故现场的勘察处理、现场保护、交通疏导工作,快速处置交通事故现场。
2、建立完善的交通事故处置机制。与医疗急救、消防、安监等部门和具有大型起重设备的企业组成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3、对于发生水毁、塌陷、滑坡等造成的道路险情,在采取有效措施疏导车辆安全通行的同时,立即通知公路养护部门尽快抢修,确保安全。
4、具体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预案由县公安局负责牵头制定。
(二)火灾事故
1、消防部门接警后,应以最快速度赶赴火灾地点,根据不同类型火灾组织实施抢险,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事态扩大。
2、组织疏散人员和物资。
3、与医疗救护、公安、交警等部门配合,做好伤员救助、现场保卫、交通疏导等工作,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4、具体火灾事故的应急预案由县公安局负责牵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