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筑施工事故
1、事故发生后,建设局应组织人员迅速赶往事故现场,开展抢险工作。
2、制定抢险措施,调集抢险队伍和施工机械,搜寻遇难和幸存人员。
3、协助医疗救护人员做好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
4、具体应急预案由县建设局负责牵头制定。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事故
1、民用爆炸事故
(1)接报警后,公安部门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查明爆炸物品的种类和数量。
(2)组织力量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尚未爆炸的危险物品和疏散人员。
(3)搜寻证据,追查或监控有关嫌疑人员。
(4)具体应急预案由县公安局负责牵头制定。
2、化学危险品事故的具体应急预案由县安监局负责牵头制定。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
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现场,组织实施抢险。
2、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事故应采取有效措施,切断气体等危险源,并设立警戒区域,疏散人员。
3、特种设备事故应视不同情况,及时调动专用设备、设施进行抢险。
4、具体应急预案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牵头制定。
(六)急性中毒事故
1、卫生部门应针对全县化工企业分布的情况和危险化学物品的种类,进一步明确相关各医院和医疗机构的相关急救药品的储备量,规范各类中毒事故的施救程序。接到急性中毒报告后,应根据中毒症状及特点,迅速组织急救人员开展抢救工作。
2、具体应急预案由县卫生局负责牵头制定。
(七)其他事故,由各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应急预案,按照各相关部门的预案,由县政府统一指挥、各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六、事故调查与处理程序
特别重大事故抢险救灾结束后,迅速组织有关部门、镇和单位,按照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积极配合国家或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勘察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员,并积极做好善后工作和恢复生产经营等工作。
七、其他事项
(一)本预案是作为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抢救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二)政府各部门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预防特别重大事故的意识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特别重大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
(四)各镇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大企业应结合实际和本行业特点,制定出相应切实可行的特别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且每年要组织一次演练,使相关岗位和人员熟悉、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提高其应急处理能力。要根据生产条件、设备状况和作业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的内容。
(五)各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大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办事机构,要高度重视特别重大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要做好本预案和各分项预案的制定、实施和报告备案工作,各牵头单位要认真负责,抓紧落实预案方案的编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主动给予配合。一旦接到特别重大事故救援报告应立即赶赴现场,全力以赴,参加事故抢险工作。要服从指挥,主动配合,保证24小时通信联络不间断,不得推诱扯皮,不得影响和拖延事故抢险,否则将严肃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六)各镇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牵头部门和各大企业制定的特别重大事故预案应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七)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