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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恩县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21日

  (三)财政部门: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四)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务人员和药品,抢救受伤人员。保障药品供应和医疗设备的使用,提供伤害诊断情况,指导现场救护工作。
  
  (五)交通部门:负责组织运输队伍,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设备、器材及物资。
  
  (六)经贸部门:负责组织抢险物资供应,组织恢复生产。
  
  (七)民政部门:负责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发放,迅速启动突发灾害应急救援机制。
  
  (八)宣传部门:负责报道、采访、新闻发布等相关事务,如实报道事故情况。
  
  (九)电力部门:负责保障应急救援供水供电。
  
  (十)县检察院:按照规定和上级安排参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侦察取证,对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与发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的公告、新闻发布和通报。
  
  (十一)县监察局:按照规定和上级安排,参与配合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工作,通报责任事故处理情况。
  
  (十二)县总工会:参与配合事故调查,监督安全监管工作,参与事故善后处理及调查工作。
  
  (十三)保险部门:负责保险宣传动员,投保理赔及事故处理相关工作。
  
  (十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伤事故认定、职业病及伤残等级鉴定,监督检查工伤事故处理、社会保险情况,参与事故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
  
  (十五)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勘察、地质灾害及非煤矿山事故救援工作,提供相应技术、设备、资料支持,负责组成专家小组并承担其职责。
  
  事故单位职责
  
  积极快速全力组织自救,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情况和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及事故可能产生的后果等,同时提供必要的救援设备、工具。
  
  六、应急救援培训演练
  
  非煤矿山从业单位(可以片区为单位),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及成员单位每年定期组织1—2次培训,针对危险目标及可能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进行模拟演习。主要演习专业救援队伍防护器材的使用,受伤人员的搜救和现场应急救援,人员疏散、撤离及安全警戒区的设立等。
  
  七、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抢险应急救援所需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不足部分由所在地政府财政、民政、保险等有关部门筹集垫支,事故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应急救援服务机构的费用按照事故单位与其签定的《救护协议》的约定条款办理。
  
  八、其它事项
  
  (一)本预案是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救援工作,协助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每年对本预案进行一次修订。
  
  (二)本预案的启用和救援工作的结束,由指挥中心决定。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县武警中队是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和保卫的重要力量。
  
  (四)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应按时限、地点、穿戴及准备要求及时赶赴现场,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参与救援。
  
  (五)对救援组织不力,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应急救援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高度负责,未经同意,不得离岗,否则追究纪律及法律责任。
  
  (六)承担应急救援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组应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七)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县政府办公室,同时抄报县安监局备案。
  
  (八)应急救援所需车辆、设备、物资及人员,相关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指挥中心统一调配,不得阻拦拒绝、设卡刁难、抬高价格、各行其是。专业救援队伍及其他社会救援组织必须服从指挥中心和现场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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