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有关单位主要职责
1、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按发生安全事故的类别,分别由以下相关部门牵头负责。
(1)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公安分局消防科负责。
(2)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市交警一大队、四大队按职权范围负责。
(3)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区安监局牵头负责。
(4)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公安分局牵头负责。
(5)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区安监局总协调,其中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区安监局牵头负责;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分别由公安、交通等部门牵头负责。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质监分局牵头负责。
(7)建筑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区建管局牵头负责。
(8)公众聚集场所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公安分局、文体局牵头负责。
(9)其他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牵头负责部门。
牵头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有关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2)对事故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和问题提出紧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补充意见,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进行的调整、修订。
(3)协助有关单位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和人员。
(4)根据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指导开展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5)指导有关单位做好社会秩序稳定和伤亡人员善后及安抚工作。
(6)按有关要求,及时向区政府、区指挥部和上级政府报告安全事故进展和处置情况。
2、警戒保卫工作。由公安分局牵头负责。主要职责是:
(1)组织协调公安、武警等单位迅速开展对事故现场的安全保护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2)做好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及事故现场保护工作,阻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事故现场。
(3)必要时采取措施,冻结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个人资产。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