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项;
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人员或为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当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观场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
四、应急处置
(一)接到事故报告后,区指挥部根据情况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应急救援牵头单位负责人要立即到达现场,安排协调各方力量,迅速开展抢救工作。
(二)现场指挥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或办公室主任担任,发生事故所在街办(镇)领导及各有关牵头部门具体实施。事故的专业抢救、警戒保卫、医疗救护、交通秩序维护及供水、供电等后勤保障和事故处理等工作由牵头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开展。
(三)有关牵头部门要积极指导帮助事故发生地进行抢险和救援工作,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抢险和救灾情况。
(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必须从全局出发,各司其职,分工协作,服从区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按要求组织调配好人员、车辆,共同做好事故救援工作,绝不允许出现相互推诿现象。
五、有关要求
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脱岗和玩忽职守。对于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造成事故及影响进一步扩大的,应追究事故单位和相关部门领导责任;触犯法律、法规,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