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市建设规划局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和交通建设工程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市港航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渡口、渡船和港口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市民用航空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运输保障工作和民航运输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台州海事局承担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水域(包括沿海水域)和沿海港口、水域水上交通特大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9.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海洋监测和海洋预报等工作。
10.市质量技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1.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现场环境监测工作和化工污染等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2.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农机等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3.台州电业局负责组织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工作和市内电网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机构保障应急通信畅通和基础电信网络及信息系统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5.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单位参加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病工作。
16.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善后处置、工伤保险等相关工作。
17.市经委、市贸易与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
18.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技术支持。
19.市委宣传部、市委办、市府办负责组织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信息的对内、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和对事故现场媒体活动的管理、协调和指导。
20.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地、市级各有关部门履行监督职能,及时查处违反本应急预案的行为,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违纪责任。
21.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按照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在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
六、应急救援
(一)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和预案启动。
1.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按照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生监管部门,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当报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按其规定报告。
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县(市、区)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并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73号),通报相关部门,同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当地县(市、区)政府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上级政府报告。
2.有关县(市、区)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或组织相关部门,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力量,应在事发地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特别是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当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请示上一级政府,要求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