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2 信息报送和处理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质监局等部门,最迟不超过1小时;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详细了解事故情况,评估等级,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4.3.3 现场采集信息
县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到达事故现场后,应迅速收集现场信息,上报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4.4 指挥和协调
县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助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救援方案;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相关建议;协调事发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4.5 应急处置
4.5.1 特种设备事故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事故发生后,应迅速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或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5.2 特种设备事故单位和当地救护力量不足以有效抢险救灾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可以向上一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增加救援力量。
4.5.3 现场应急处置内容: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封锁事故现场;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抢救受害人员;设立人员疏散区;清理事故现场。
4.6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人员应配备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处理事故现场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和应急救援需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确定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的疏散范围,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动员有关人员和调动有关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参加应急抢险救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配合。
4.8 信息发布
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县质监局会同县委宣传部按照《湘潭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9 应急结束
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时,由启动应急预案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建设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处置。
5.2 社会救助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民政部门负责对因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群众纳入城、乡低保救助。保险机构依法做好有关定损、理赔工作。
5.3 后果评估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县质监局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
5.4 奖励与责任
对在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能有效控制事故,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造成损失表现突出的部门(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因处置不力而造成人员伤亡及国家财产损失的部门(单位),视情节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