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事故分级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四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房屋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二)重大事故(Ⅱ级)
1、房屋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三)较大事故(Ⅲ级)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四)一般事故(Ⅳ级)
1、房屋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五、应急响应
(一)事故报告
1、报告原则
有关单位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上报建筑工程重大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情况。
2、报告程序
(1)发生建筑工程重大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后,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按职能如实向事故所在地建管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隐瞒不报者要严肃查处。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2)事故所在地建管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
3、报告内容
建筑工程重大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
(1)险情或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