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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04日

  3.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3.1应急准备

  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应急响应工作应在平时的日常工作中得到兼容,并做好相应准备。

  辐射事故应急日常准备工作由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进入应急状态时,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自动转入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

  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中应做好以下几项应急准备工作:

  ⑴建立事故应急值班制度;

  ⑵配合县环境监测站定期进行常规监测,积累本县环境放射性水平的资料,包括天然放射性水平、人工放射性核素浓度、γ空气吸收剂量率以及各种环境介质中总放射性水平等。

  3.2辐射应急组织的启动

  事故的责任单位在发生事故时,必须及时上报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迅速报告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上报县政府及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请求提供指导和支援。

  3.3辐射应急组织应急期间工作联络原则

  ⑴各岗位任务明确、尽职尽责,联络渠道明确、固定;

  ⑵联络用语规范,严格执行记录制度。

  3.4应急响应程序

  辐射事故的应急状态大体可分为以下两种状态:

  第一种状态:源或放射性物质确认处于设施内部(或运输容器内)或一个环境位置清楚的小范围内,且源未发生泄漏或放射性物质污染只有轻微的局部弥散。

  第二种状态:源或放射性物质完全失控,处于设施外地点不明处;或源的泄漏或放射性物质污染已波及至大面积环境范围。运输高辐射水平放射源(或放射性物质)的B型货包严重丧失其屏蔽性能时,亦属于此种应急状态。对这类应急,立即报告县政府和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并在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导和支持下进行应急响应。

  当辐射事故发生时,应急部门的应急响应实施程序如下:

  ⑴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向县政府及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报告;

  ⑵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配合环境监测站开展工作,负责将监测结果向上级上报;

  ⑶接收并向上级转交辐射事故责任单位的事故报告;

  ⑷协调各相关部门参与应急响应工作;

  ⑸应急期间执行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指示。

  4.应急终止和恢复

  4.1应急终止条件和程序

  4.1.1应急终止条件

  事故已得到控制,现场已经或即可恢复到安全状态。

  采取并将持续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消除污染,保护公众安全,使事故的长期后果可以引起的辐射降至最低限度。

  4.1.2应急终止程序

  辐射事故所导致的应急状态的终止,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经福建省环境保护局辐射应急负责人批准,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应急办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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