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区国土资源局:负责事故矿山的整治工作,对全区矿山资源进行布局规划。
10、区经贸局:负责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和抢险器材及物资调配工作。
11、区监察局: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追究责任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
12、区工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
13、区财政局:负责落实非煤矿山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门及其办公室所需经费划拨等工作。
14、区劳动就业局:负责工伤保险、善后安置等工作。
指挥部下设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安监局局长兼任主任,电话8274855。其职责:
1、负责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收集、掌握事故情况和救援工作进展,及时向救援指挥部报告。
2、根据应急指挥部的命令,调动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力量,联系或调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提供专家支持,调配应急救援资源。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1、信息监测:
(1)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非煤矿山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和上报工作。
(2)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全面掌握辖区内非煤矿山的分布和灾害等基本情况,建立辖区内非煤矿山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同时上报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非煤矿山企业建立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包括所属矿山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上报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事故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须及时报告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逐级上报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事故发生地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须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二)预警预防行动
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对可能导致非煤矿山安全事故的隐患确认后,应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对已经发生的事故,应及时针对事故的发展势态和抢救需要,及时应对采取控制事态发展的措施或请求上级机构协调增援。
(三)预警级别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原则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进行预警。
1、一般(IV级)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1000万元;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较大(III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10至50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至5000万元;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重大(II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50至100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为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特别重大(I级)事故:事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3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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