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事故救援电话
(一)县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值班室。值班室设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值班电话: 2789118
(二)事故紧急救援电话:
医疗急救中心 120
火灾事故 119
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爆炸事故 110
交通事故 122
学校各类事故 2765137 (文教局)
建筑事故 2765170 (建设局)
危险化学品事故 2789118 (安监局)
森林火灾事故 2780007 (林业局)
水库坍塌事故 2765253 (水务局)
各类中毒事故 2781262 (卫生局)
矿山事故 2789118 (安监局)
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 2788145 (质监局)
上述所有值班电话要保持 24 小时畅通。
(三)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发生事故灾难,目击者要立即向事故救援单位和医疗中心报告,同时报县政府应急值班室。
(四)事故救援单位接到报告后,必须按规定的时限立即出动,赶赴事故现场,不得延误。事故发生地较远,赶赴现场时间较长的,要立即通知当地乡镇(场)赶赴现场,实施紧急救援。
(五)县政府应急值班室值班人员接到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报告后,要问清事故地点、性质、报告人的单位和姓名等情况,立即上报县政府值班领导,并迅速通知应急指挥部所有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六)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一旦发生,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
6、监督管理
6.1 预案演练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协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实施。各乡镇(场)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练。设置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定期组织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行演练。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并在必要时修改和完善有关应急预案,改进和完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6.2 宣传与培训
宣传、文教、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印刷宣传资料和广播、电视、网络等信息载体,广泛宣传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可公布的应急预案内容,以及有关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方面的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6.3 责任与奖惩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同时,对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拒不履行法定的应急处置义务,截留、挪用或贪污应急资金和物资,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附则
7.1 预案管理
(一)本预案由县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各乡镇(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本预案自2008年7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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