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安全警戒和疏散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当地乡(镇)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疏散、物资转移等工作。
(4)物资供应组。由县经贸局牵头,县安监局等部门参与组成。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
(5)通信保障组。由县通信管理局牵头,相关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做好相关应急指挥通信的保障工作。组织协调相关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专家咨询组。由县安监局牵头,有关部门及专家参与组成。负责对事故应急处置提出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7)事故调查组。由县安委办牵头,公安、监察、工会等有关部门与专家参与组成。负责事故调查、取证等工作。
3、事故分级
按照矿山事故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人员伤亡情况和抢险救援工作难易程度,矿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矿山事故(Ⅰ级)、重大矿山事故(Ⅱ级)、较大矿山事故(Ⅲ级)和一般矿山事故(Ⅳ级)。矿山事故超出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能力的,应相应提高矿山事故等级。
3.1 特别重大矿山事故(Ⅰ级)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 重大矿山事故(Ⅱ级)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 较大矿山事故(Ⅲ级)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4 一般矿山事故(Ⅳ级)
造成3人以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预警和预防机制
4.1 信息报送
矿山企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险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等如实报告事故或重大险情情况。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或重大险情报告后,应根据各自职责,按《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接到重大矿山事故或重大险情报告后,应及时将信息通报县指挥部办公室。
4.2 事故预防
所有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修订;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强化日常安全生产检查。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
5、应急响应
5.1 一般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矿山事故发生后,县政府或安监局接到事故发生单位一般矿山事故或险情信息后,迅速做出应急响应,立即实施本预案,快速赶到现场部署、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将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报告市政府、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市安监等部门。
5.2 响应流程
矿山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如下图:
某煤矿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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