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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16日

  6、应急结束及后期处置

  6.1 应急结束

  事故救援工作已完成,矿区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基本恢复,由实施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

  6.2 善后处理

  因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出其他处理。协调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济、补助和赔款,对应急救援过程中牺牲的救护人员进行嘉奖。事发地乡(镇)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指导事故发生单位积极做好恢复生产相关工作。

  6.3 调查评估

  矿山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执行。矿山事故应急结束后,县安监部门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处理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改进建议,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

  7、应急保障

  7.1 物资保障

  县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所需救援物资、技术设备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和设备到位。

  7.2 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应急救援成员单位和矿山企业要建立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做好日常训练和实战演练,确保矿山事故发生后救援力量到位。

  7.3 资金保障

  县矿山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县安监局提出预算,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县财政预算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事故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8、应急管理

  8.1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1 宣传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力度,不断提高矿山从业人员素质,落实矿山企业法人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减少矿山伤亡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公布矿山应急预案信息,宣传解释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增强从业人员的事故应急意识,提高预防、自救、互救能力。

  8.1.2 培训

  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8.1.3 演练

  各级乡(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每年组织1至2次实地演练,提高实际应急救援水平。

  8.2 奖惩

  对参加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矿山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安全监管局会同各有关部门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根据矿山事故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矿山事故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9.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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