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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位素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27日

   根据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为进一步加强对放射源,射线装置的安全监控管理,防止与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完善辐射事故预警机制,增强对辐射事故的应变处置能力,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  辐射事故严重度与分类

  1.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指I、Il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射线装置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或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的:

  1.2、再大辐射事故
  指l、l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肯10人以上(含10入)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1.3、较大辐射事故
  指l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1.4、一般辐射事故
  指l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量的照射;

  2、  应急救援组织与职责

  2.l、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指挥宣炎明(企业法人)  联络方式:l3806293166

  副总指挥  张建平(公司主要负责人)联络方式:13951312998

  观察员张智斌(管理部门负责人)联络方式:13962809419

  成员各部门、车间负责人

  辐射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应立即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按事故严重度启动全部或部分应急救援计划,并立即报告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安全、公安、卫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人员疏散,设置警示区域标志,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造成损失。

  2.2、应急救援外部联络;

  发生辐射事故,应保护现场,积极组织救护,在紧急状况下向外部救援:

  环保监督(联络方式:015-12369)
  医疗救护(联络方式:0513-120)
  消防救护(联络方式:0513-l19)
  公安援助(联络方式:0513-110)
  内部24小时联络生产安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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