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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2月07日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和Ⅲ级三个级别:

  Ⅰ级响应——对应于一级和二级事故;

  Ⅱ级响应——对应于三级事故;

  Ⅲ级响应——对应于四级事故。

  5.2 响应程序

  响应程序框图,见图3。

  图3 响应程序框图

  5.2.1 应急预案的启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接到一、二级事故报告,立即启动Ⅰ级响应。

  地方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事发单位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5.2.2 现场应急指挥与调度

  Ⅰ级响应启动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派部级领导或司局级以上领导赶赴现场,配合当地地方政府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调现场有关事项,核实事故情况并上报事故信息。

  应急响应联系和上报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必须使用保密通信设备和手段。

  5.2.3 应急督导

  工业和信息化部接到三、四级事故报告后,启动应急督导程序。

  应急督导主要包括:

  (1)进一步了解事故现场和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和进展情况;

  (2)结合事发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应急指导意见。

  5.2.4 应急支援

  (1)调派技术专家赶赴现场;

  (2)应急领导小组协调有关单位提供物资、器材、设备、人力以及技术支援。

  5.3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后,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要求,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宣布事故应急程序结束,相应的应急响应状态解除。

  6 信息发布

  应急预案启动后应依据相关规定发布信息。

  7 后期处置

  (1)现场应急结束后,事发单位要实施现场保护,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

  (2)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后,应总结事故应急经验,修订应急预案,补充事故处理中消耗的应急装备、器材,使之恢复至备防状态。

  (3)根据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正式进驻事发单位后,应急机构应向事故调查组移交必要的事故情况材料。

  8 保障措施

  8.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信息体系、民爆行业应急通讯录,明确各级应急联络人及应急联络专用电话。现场应急通讯方式由各单位在其事故应急预案中明确。

  8.2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建立应急专家组,以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8.3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配置应急救援所需的通信器材、交通工具、监测仪器等装备,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急需。

  8.4 经费保障

  各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落实应急装备与物资、应急预案培训及演练等年度资金预算,保障必要的应急能力。

  9 培训与演练

  各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

  各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以提高应急指挥、现场处置、各种应急救援力量的协同配合能力。

  10 奖惩

  10.1 奖励

  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对处置及时、正确、果断,有效制止险情扩大,或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或在应急救援中有突出立功表现的;

  (2)完成事故应急任务成绩显著,有效防止重大损失发生的;

  (3)抢险、救灾、排险工作中有突出立功表现的;

  (4)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5)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10.2 责任追究

  对于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11 附则

  本应急预案应进行周期性评审和演练后评审,并依照评审结果进行修订。

  遇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应急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发生较大变动时,应及时对本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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