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在规定时间内形成事故初步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潜在威胁,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的初步评估;
3.事故原因初步判断;
4.事故后采取的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必要时,应滚动向上级报告事故现场情况。
第二十条 事故应急处理指挥组在事故现场成立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在指挥组统一领导下,有序开展事故现场救援、处理工作。
对1-3级事故,事故应急处理指挥组接受地方政府或上级组织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领导,各工作组根据上级要求,参加或配合上级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各工作组的工作。
1.人员救护及善后组
组长:项目经理
成员:安全总监、项目部部负责人。
职责: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现场临时医疗救护处置和事故现场人员紧急疏散;联系当地医疗救援机构进行事故救援和伤者入院治疗;确认事故伤亡人员状况。负责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和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组织开展事故理赔工作;负责事故现场保卫,维持事故救援、事故调查、生产恢复的正常秩序。
2.事故调查组(内部)
组长:项目经理
成员:安全总监、副经理。
职责:负责收集事故有关文件资料,现场照片、声像资料、有关人员笔录;配合地方政府或上级成立的事故调查组工作;根据上级事故调查组需要派出专业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工作;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根据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结论,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4.对外联络组
组长:项目经理
成员:安全总监、副经理
职责:负责接待上级领导和事故调查组人员;根据规定,负责统一上报和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第五章 后期处置和情况通报
第二十一条 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上级事故应急处置机构或我厂人身伤亡事故应急处理指挥组宣布事故现场抢救、抢修结束。
第二十一条 由事故单位负责,有关部门配合,按照有关政策,开展对事故伤亡人员的救治、赔付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相关规定,由相应事故调查组在调查、取证基础上,对事故进行全面分析,提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安监部负责与事故调查组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内部按照《中国*******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分析,总结事故教训,并结合外部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事故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办公室负责向地方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汇报事故处理情况、安全监察部负责向各单位下发事故调查处理通报。
第六章 预防和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组织实施人身伤亡事故的防范措施,做好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值班制度,保证信息畅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保持事故现场与应急领导小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信息畅通。
第二十六条分级组建事故抢险救援队伍,负责现场救援和事故现场设备、设施临时处置,执行恢复生产的措施。
1.各有关单位(部门)按照职责规定,负责准备和管理下列设备和设施:逃生工具、防化防毒器材、消防设施器材;现场警示隔离设施、担架、常用急救药品;通讯工具;抢修物资等,以满足事故抢险救援需要。
第二十七条 责任追究与奖励
1.按照国家及集团公司关于事故责任追究有关制度,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2.对发生以下情况的单位和个人,从严追究责任:
⑴隐瞒事故。
⑵不服从事故应急处理指挥组的指挥,对事故扩大或事故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
3.对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事故应急处理指挥组提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培训和演习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组织对本预案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熟悉本预案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 本应急预案在批准后半年内应组织一次演练,以验证预案的有效性和充分性。以后每年根据我厂应急领导小组的安排进行演习。
第三十条 经过预演或发生紧急情况后,应急领导小组应组织有关部门对本预案的有效性和充分性进行评审与修正,修订后需重新发布。
外部环境和我厂机构、职能部门职责等发生重大变化时,我厂应急领导小组应组织有关部门对本预案进行评审与修正,修订后需重新发布。
原则上每三年对本预案进行重新评估及更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预案经******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预案由*******安全应急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安全部是本预案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预案的日常协调,收集反馈意见,提出本预案的修订意见。